惠企补助!咸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支持范围及其标准、申报程序

钱洁 / 2025-05-30 1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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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已经发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纺织服装、新型建材、生物医药等试点行业的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改造,以及支持提高数字化服务能力、建设数字化试点示范、开展咨询诊断、审计验收等,咸宁各地企业申报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可随时咨询:

咸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咸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关于开展2024年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财产发〔2024〕34号)、《咸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咸经信〔2024〕88号)等文件精神,为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形成政策合力,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加快实施数字化转型改造,提高企业创新水平,推动企业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下达的用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的资金及咸宁市市、县(市、区,含咸宁高新区,下同)两级的配套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省市县统筹、分级负担、公开透明、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项目法的方式分配,确保资金科学分配、安全高效。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按照部门职能各负其责,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二)市经信局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印发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范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申报、遴选工作;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批;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三)各地财政、经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配套资金的预算安排,组织本地的项目申报、初审、验收,及时拨付本级配套资金以及开展财政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支持方式、支持范围及其标准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纺织服装、新型建材、生物医药等试点行业的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改造,以及支持提高数字化服务能力、建设数字化试点示范、开展咨询诊断、审计验收等工作。

(一)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对企业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的,按照其数字化改造(包括:相关的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实际投入的6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5万元。补贴资金由省级资金承担。

(二)打造“链式”数字化转型标杆。支持链主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鼓励链主企业带动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配套,发展数字化供应链,通过订单牵引、技术扩散、资源共享等方式,赋能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全市“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配套资金各承担50%。

(三)支持企业申报省级示范项目。对获评省经信厅智能制造、上云标杆、工业互联网平台(含双跨)、5G工厂、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试点示范等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评省级及以上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的企业,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配套资金承担。

(四)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遴选服务商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服务联动,集成项目管理、供需对接、人才培训、转型咨询、成果展示等功能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建设费用不高于20万元,由省级资金承担。

(五)开展数字化转型培训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遴选服务商统筹组织开展数字化转型培训活动,包括数字化转型线上线下人才培训、经验推广、会议论坛、行业交流等专题活动,以及数字化转型供需对接、案例征集、竞赛等。对受委托的服务商给予不高于1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资金承担。

(六)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咨询。支持服务商积极推广应用一批技术先进、部署便捷、效益明显、企业认可的“小快轻准”优秀解决方案和产品,助推中小企业加快实施数字化转型改造。以完成改造验收达标企业数量为准,对每家企业对应的诊断咨询服务商补贴不高于5000元。补贴资金由省级资金承担。

(七)加强数字化转型全过程管理。持续跟踪指导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改造,围绕“诊断-签约-改造-验收”全过程,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方案指导、咨询诊断、需求对接、进度协调、质量管控、评估评测等指导服务,推动数字化转型工作规范化管理。

(八)开展数字化改造评测验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遴选服务商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开展评测、审计及验收工作,按照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根据工信部发布的最新版本《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确定)的企业数量,对服务机构给予补贴。审计验收费用不高于120万元,由省级资金承担。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市经信局按照试点工作实施进展,公开发布改造试点企业、标杆企业、典型案例等申报指南文件,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向社会公开征集。

第八条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专项资金项目采取逐级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相结合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照属地原则向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创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推荐。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创局负责对辖区内的申报企业相关资格条件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出具推荐意见。     

(三)评审。市经信局对申报主体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组织市直相关单位、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申报材料确定的方案实施数字化转型改造,不得擅自变更。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科经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所在地科经部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经信局同意后方可调整。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建设期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并超过试点实施期间的项目应取消试点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第十条改造企业因项目取消、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原因产生的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本章上述条款,主要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项目实施;其他项目结合项目属性,按以下规定分类实施:

(一)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项目,由各县(市、区)参照当地“免申即享”流程予以实施。实施完毕后,由各地科经、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情况分别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项目,由市经信局按照政府采购流程予以实施。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项目,由市经信局另行发布申报指南文件予以实施。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二条省级资金支持的“企业数字化改造”奖励,通过竞争性方式分配,支持全市前200家完成数字化改造且通过验收的企业,由市经信局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市财政局据实拨付;省级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由市经信局依据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及项目主体提供的申报资料,依规、依程序组织审核验收,市财政局依据审核验收结果据实拨付。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配套资金支持的“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企业”奖励,由市经信局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第十四条县(市、区)配套资金支持的“试点示范项目”,由各县(市、区)科经部门制订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各地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第十五条市经信局根据省、市资金规模和工作进展情况,编制市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县(市、区)科经部门根据各地配套资金规模和工作进展情况,编制各县(市、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省、市专项资金在年度预算内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支持的项目,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当年未使用完的省级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申报主体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享受政府财政奖励资金;已获得专项资金的,全额追回资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双监控。市经信局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成后,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对发现问题的要分析原因并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调整、暂缓或者停止该项目的执行。市财政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应按照《咸宁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及本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资金统筹和预算安排,确保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各地现行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财政奖补标准与本政策不一致的,可依据本政策进行调整;办法实施过程中,省、市出台新的资金使用管理政策时,按照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共同负责解释,在省级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完成后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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