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先了解!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条件、提名评审流程、材料和奖项设置

钱洁 / 2025-05-23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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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申报条件、提名评审流程、材料和奖项设置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申报的安徽各地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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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推动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中国式现代化美好安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种:

(一)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

(二)安徽省青年科技创新奖;

(三)安徽省自然科学奖;

(四)安徽省技术发明奖;

(五)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六)安徽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坚持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授予追求真理、潜心研究、学有所长、研有所专、敢于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应当实施绩效管理。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委员会设置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

第七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八条  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授予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巨大贡献的。

第九条  安徽省青年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发现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对学科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活动中取得重大发明创造或者关键技术突破,对本省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青年科技创新奖候选者于提名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45周岁,女性未满48周岁,且提名年度在安徽省工作。青年科技创新奖不重复授予同一个人。

第十条  安徽省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一条  安徽省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二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三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个人、组织合作研究、开发、推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本省个人、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与国(境)外进行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四条  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安徽省技术发明奖、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安徽省青年科技创新奖、安徽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不超过2名,安徽省青年科技创新奖不超过10名,安徽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超过10名(个)。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严格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优化奖励程序。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以下统称提名者):

(一)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管县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提供提名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提名者是个人的,应当由两人联合,并在其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进行提名;提名者是单位的,应当公布提名规则和程序,并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或者本部门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十九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同一成果同一年不得同时提名多个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知识产权权属以及完成人、完成单位署名等方面的争议尚未解决的;

(四)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再被提名为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候选者。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组织,不再被提名为安徽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者。

已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被提名为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安徽省技术发明奖、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专家应来自高校院所、企业等多种渠道。评审专家应当对相关领域科技发展和产业变革具有较强洞察力,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行业影响力和良好的科学道德。

第二十三条  评审活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委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提名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专业(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对省科学技术奖进行初评,评审组负责提出初评建议并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在专业(学科)评审组初评前可以组织开展通讯评审。通讯评审结果供评审组参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分类制订各奖种评价指标体系。

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省科学技术奖进行评审,提出各奖种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等决议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安徽日报上公示10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获奖人选及获奖项目的意见。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二十八条  安徽省重大科技成就奖、安徽省青年科技创新奖、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安徽省技术发明奖和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安徽省科学技术合作奖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政府批准。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预算。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归获奖个人、团队成员所有,依法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宣传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候选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三十四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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