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截止7月19日(附管理办法)

钱洁 / 2024-06-17 16: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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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截止时间在7月19日。关于2024年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申报条件及流程材料的内容整理如下,芜湖各地企业申报可随时咨询小编:

2024年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免费咨询:15855157003(微信同号)

一、2024年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程序

1.各申报主体应符合《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按要求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2.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根据《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实地核查、结果公示等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负责对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孵化器进行实地复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纳入孵化器管理。

二、2024年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要求

1. 各申报主体应确保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若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认定资格。

2. 各县市区科技局、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请于2024年7月19日前将推荐表报市科技局。

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 化器”)高质量发展,优化管理方式,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  生态,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 300号)和《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  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皖科区〔2020〕21号),结合我市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 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 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

平台。芜湖市孵化器按行业聚集度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

两类。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需

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

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成果转化、投资融资、创业辅

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

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落实芜湖市创新驱动发展战 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 效,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高企培育企业和企业家,促进实体经济

转型升级,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 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市级孵化器

认定备案的评审核查、择优推荐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孵化器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市级综合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信用记录良好。发展定位、

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

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且资金使用

案例不少于1个;

4.孵化器配备职业化的服务团队,专业服务人员(指具有创 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 专职工作人员)占团队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 配备1名专业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

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

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

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6.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须达到第六条前5款条件;

2.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

70%以上;

3.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

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4.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第八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主要研发和办公经营场所须在所属孵化器场

地内;

2.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在孵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

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申报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2.申报主体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材料审核、实地核查、结果 公示等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并将结果书面推荐到市科

技局;

4.市科技局负责对县区科技部门推荐的孵化器进行实地复 核,经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纳入孵化器管

理。

第十条  申请孵化器认定须报送的材料:

1. 《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事业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法人代表证书

等),团队成员相关证明;

4.孵化场地及服务设施证明;

5.孵化器各类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6.种子(孵化)资金证明;

7.在孵企业名录及附件;

8.在孵企业申报专利清单及附件;

9.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三章孵化器管理

第十一条 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

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

 5-

的,需在3个月内向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经属地科技管理部 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报备;不

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依据相关要求对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 孵化器须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参加全国火炬统 计调查等工作。属地科技管理部门须加强对孵化器统计数据的审

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运营主体信用情况存在问题的,或不按规定时间 和要求提交相关工作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孵化器,由属地 科技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经研究后取

消孵化器称号。

第十四条 鼓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相关 部门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对运 行高效、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奖励,

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孵化器。

第十五条  鼓励孵化器牵头、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加速 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及投融资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自愿联 合发起成立孵化创新联盟,促进资源共享,提升全市孵化载体整

体发展水平。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芜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暂行)》(芜科〔2022〕

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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