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科技创新扶持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中试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企业研发中心、孵化器、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科技成果登记、产学研等等多个项目,关于每个项目奖励标准的详细内容,需要申报的太和企业可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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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太和县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1.对新申报和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市有关部门审核推荐的,先给予企业3万元补助(当年同一企业只补助一次),通过认定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
2.对当年在太和县服务认定5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认定1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太和县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对新认定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中试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研发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等研发平台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10万、5万元奖励。
2.太和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的企业在本县落户,且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按每家企业给予孵化器0.5万元奖励;孵化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给予孵化器2万元奖励。
三、太和县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新获批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立项或申报省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企业,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给予足额配套资金。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
2.为鼓励企业加大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对设立研发机构,有研发项目,建立研发辅助账,且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低于200万,但强度高于3%,给予具办会统人员600元奖励;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0.8万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其中含奖励企业具办会统人员30%,企业与具办会统人员或受托的科技服务机构奖励分别申报)
四、太和县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对在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通过认定的成果,给予所属企业或个人每项400元奖励。
2.企业技术合同登记年度累计额达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0.1万元、0.5万元、0.6万元、0.8万元、0.9万元;对为我县登记技术合同的登记机构,按吸纳技术合同登记额的万分之0.1给予经费奖补。(登记与沪苏浙高校院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奖励资金上浮20%)
3.鼓励企业购买先进科技成果或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课题招标等方式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或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单个项目实际支出10万元以上,并进行科技成果或技术合同登记的,根据企业实际支付合同金额,按照1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购买沪苏浙高校院所先进科技成果或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奖励资金上浮20%)。
4.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并进入市赛区及以上的企业或创新团队,给予0.5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