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申报材料!咸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程序及经费补助

钱洁 / 2024-05-07 1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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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程序及经费补助、申请材料,小编已经整理了详细的内容,需要申报咸丰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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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传承发展咸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咸丰县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规范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加强传承实践,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保护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咸丰县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四条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咸丰县文化和旅游局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批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六条申报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已被认定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并从事该项目的相关艺人;

 (三)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

 (四)是传承某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人员,在其所在团体、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较大影响;

 (五)履行传承义务,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六)居住或长期工作在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第七条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没有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一般只新申报1-2人。被认定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因去世、丧失传承能力或被取消传承人资格的,可等额申报。

 第八条q体传承性强的县级及以上代表性项目原则上不申报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凡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履职不积极传承成效不突出的传承人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且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申报县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申报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应按照以下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向县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申请;

(二)县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人员对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实地走访、初审、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县文化和旅游局审核;

 (三)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非遗评审专家经过评审,实地调查、根据评审专家意见进行研究、审批、公示后报请县政府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申报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

 (二)县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推荐报告;

 (三)反映推荐对象技艺特点和授徒传艺情况的其他资料;

 (四)附属材料,主要包括反映推荐对象技艺水平、成就的证明材料、持有的相关实物照片和资料复印件等。申报传统医药类、饮食类传承人的,应提供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文化和旅游局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议、公布等程序。

 第十二条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召开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不少于5人。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县文化和旅游局机关和相对应二级单位,全程参与监督评审工作。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会成员为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申请人时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提出初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评审组对各专家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十四条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会提出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县文化和旅游局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县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颁发证书。

第三章 代表性传承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开展传艺、技艺展示、艺术创作、讲学及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传承人补助经费;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局申请扶持;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照个人意愿选择、培养传承人;

(六)维护所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

(七)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的权利。

第十七条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培养新传承人;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五)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相关义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八条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工作坚持以县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管理为主,县文化和旅游局实施宏观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年初要根据项目保护规划与项目保护单位和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局分别签订传承工作责任协议。

 县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县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县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

 县文化和旅游局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和绩效评估情况报州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条县文化和旅游局要依法为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必要保障,每年从年度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县级代表性传承人适当补助。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发放应与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挂钩。

 第二十一条接受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县文化和旅游局可以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传承义务履行好、业绩突出的县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建立县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取消县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由县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核实后,报县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并予公布。

 第二十五条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县文化和旅游局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州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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