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申报补助标准、条件、基本材料

江露 / 2024-04-11 15: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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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公众推进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的积极性,推动秸秆产业化利用增值,有效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发挥财政资金的精准扶持作用,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2023年安徽省秸秆综合利用省级奖补资金实施方案》(皖农计财函〔2023〕904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23年省财政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通知》(皖财农〔2023〕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申报条件

奖补对象为在宿松县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秸秆产业化利用方式包括饲料化(终端利用)、肥料化(不含秸秆机械化还田、堆肥)、基料化、能源化(不含发电)、原料化利用等;企业拥有秸秆产业化利用成熟技术模式,年利用秸秆量500吨(含500吨)以上。

二、2023年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标准

根据我县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际,统筹相关资金,用于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秸秆变肉”及其他秸秆产业化利用奖补:对经市、县认定的2023年利用秸秆500吨(含500吨)以上的秸秆产业化企业,根据实际利用水稻、小麦、其他农作物(油菜、玉米等)秸秆量,原则上分别给予60元/吨、48元/吨、36元/吨的补贴。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补助80%,市县财政承担20%。最终实际补贴标准视资金规模和认定的补贴量而定。

三、奖补资金申报与核查

利用主体自行申报,按照《农作物秸秆收购利用协议签订和收购利用情况审核参考意见》(附件)提供相关资料,经乡镇政府审核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实行主体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审核制度。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

秸秆奖补资金的奖补对象为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和其他与秸秆综合利用无关的支出,也不得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快预算执行、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乡镇要尽职尽责把好奖补资金的申报关、审查关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可靠。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可联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进行审核核定。经县级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财政两部门联合发放。

五、监管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并联合审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补贴资金进行统计核实,牵头组织相关核查,提出资金安排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安排意见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奖补资金的审计监督。迎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对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从制度上对资金申报、拨付、清算、监督、管理实行全流程控制,堵塞监管漏洞。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要扣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项目申报主体严禁多头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别的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审核制度。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重点项目档案及相关台账,严格审核,对上报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负责。同时要做好秸秆奖补资金的公开公示工作,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并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六、附则

(一)本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二)本奖补方案与县内其他奖补方案竟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附件:宿松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情况审核参考意见

一、基本情况资料

1.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主体法人资格或身份证复印件;

3.主体基本信息(企业类型、厂房面积、环评及环保验收资料、主要产品、加工机械购置情况及最大生产量、上年度秸秆利用量、生产产品量、销售产品量、销售收入及纳税额、主要加工设备、技术模式);

4.午秋两季实际收储利用秸秆量原始凭证、收购和销售发票、收购款、销售款账单,截止申报时本年度生产已利用秸秆量和秸秆库存量凭证;

5.当年以来生产用电电费发票;

6.当年由秸秆产业化利用为主要形式的产品销售量证明或纳税证明,销售收入账单;

7.养殖企业养殖场面积证明,当年饲养牛羊存栏量、出栏量证明,购置和销售相关发票;

8.其他证明资料。

二、收购、利用审核资料

1.建立台账。各地农业、经信部门指导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企业建立秸秆收购、秸秆产品销售、秸秆储存加工财务凭证四个方面的台账。秸秆收购台账。包括:收购票据秸秆收购登记表(记录收购农户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收购秸秆种类及各种类收购量、每笔收购秸秆的原始种植面积)。

秸秆产品销售台账。包括:秸秆产品销售合同,销售票据、收货单位的入库单或过磅码单及收货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混合加工(如秸秆压块、基料等混合有其他成分)秸秆销售的以折实秸秆量为准。秸秆储存加工台账。包括:企业用电发票、机械设备种类数量及技术参数、秸秆储存堆场面积,以及每月实时秸秆加工利用量和储存量。

财务凭证台账。主要是与秸秆利用主体资金往来的财务单据。

2.台账核算。根据秸秆收购、秸秆产品销售、秸秆储存加工、财务凭证四个方面的台账核算秸秆产业化利用量。以秸秆收购台账核算量为主要依据,以日常统计核算量、秸秆产品销售核算量、秸秆储存加工核算量、财务凭证核算量为重要参考,误差比例要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3.抽查追溯。各地要对秸秆收购登记表抽查一定比例的收储经纪人和农户,核实收购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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