琅琊区质量发展奖励扶持若干规定 (2024年修订版)

孙玉慧 / 2024-04-02 11: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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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工作的决策,依据《中共滁州市委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滁发〔2020〕12号)和琅琊区委、区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琅发〔2019〕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围绕质量强区建设目标,切实提高政府质量奖、标准化、商标品牌、知识产权、缺陷产品召回等促进企业质量发展的奖励标准,助推全区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函〔2023〕367号)、滁州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滁质发办〔2023〕14号)等文件精神,现对《琅琊区质量发展奖励扶持若干规定(修订)》(滁琅政〔2022〕79号)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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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品牌

(一)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和国家地理保护产品、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组织团队,分别一次性奖励资助1万元、0.5万元、0.5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的企业,每件一次性资助0.5万元(不超过2件注册证)。

(二)对新获得区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万元、3万元奖励;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新获省政府质量奖组织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奖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更高级别质量奖项的企业,扶持奖励可“一事一议”。

(三)对被评定为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企业的单位给予 1万元的奖励。

(四)对新获得“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标准化

依据《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2016〕65号),对主导(在标准“前言”中明示或排序前三位)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以及承担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其中对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主体,在标准被批准发布实施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对承担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AA级及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的主体,在项目通过国家或者省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通过后,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扶持资金。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得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扶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三、管理体系认证

对首次通过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其中一个管理体系认证或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或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评审费用30%金额补贴,单项认证最高不超过2万元,三合一认证最高不超过6万。

四、知识产权

(一)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省级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对我区企业通过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获得第三方认证的,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审批后,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不高于专利权人所缴纳官方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0.3万元;对年度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达5件以上(含5件)、10件以上(含10件),20件以上(含20件)且维持五年有效期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不含授权前转入)。

(四)对我区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所缴纳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五)对我区开展专利导航、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的单位,报区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确认,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

(六)鼓励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当年新增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维持专利权满10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1000元;对我区实施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程通过验收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对我区企业从区外受让至我区范围内且与该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高价值有效发明专利,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备案后,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1.3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享受该项资助总额不超过10件)。

(八)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方式质押融资金额单笔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每笔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3万元;对市场主体以商标质押方式融资每笔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以上(含200万元),每笔给予评估费用及贷款利息等一次性资助0.5万元、1万元;区市场监管局对发明专利、商标质押融资进行意向备案和总量控制,未经审批备案不予资助。

(九)对本区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根据生效的行政裁决或司法判决等法律文书,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及其它为开展维权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

(十)鼓励开放许可。对我区高校院所、企业实施开放许可,面向中小微企业达成开放专利许可的,每笔给予500元资助,单个专利不超过1500元。

(十一)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对我区高校院所、企业每件专利实施专利许可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备案后,每件给予被许可方一次性资助1万元。

(十二)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

(十三)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对新获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2万元。

五、缺陷产品召回

对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因产品缺陷(不存在质量问题)主动实施召回,并在国家缺陷产品召回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公告和备案登记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区以上组织的质量奖项评选;参加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可额外加分,不超过总分的5%。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的企业,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六、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促进琅琊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科研院校和具有本行政区域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以及在我区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相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二)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按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场监管局受理申请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报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审核,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提升扶持政策奖励资金。在本年度发生知识产权违法事件或者存在专利非正常申请以及专利非正常流失的,不得享受知识产权政策。第三方在我区开展本政策涉及的工作,需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备,接受监督管理,否则不予相应资助。

(四)本规定中的各项奖补金额与省、市政府相关政策相同的,除明确规定再奖励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本规定中奖补金额高于省、市政策的,采用差额奖补方式。申报单位对同一事项不得多重申报琅琊区其他奖励政策。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2月印发的《琅琊区质量发展奖励扶持若干规定》(修订)同时废止,首批申报奖补事项从2023年11月1日起算。

(六)本规定由区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试行一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随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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