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编整理了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申报条件及建设奖励补贴政策的相关内容,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等16个市的朋友们一定不要错过了,看完您如果有不明白或是想要代理的,可以直接致电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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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地申报
第四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地应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连片,包含在地理标志保护区域范围内。原则上种植规模不低于2000亩、畜类养殖规模不低于2000头、禽类养殖规模不低于1万只、水产养殖规模不低于1000亩。
(二)基地环境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三)基地产品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品质符合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
(四)基地内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管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纳入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工程的基地可优先申报。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须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基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承担基地日常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申报主体应制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和建设管理制度。
(三)申报主体应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县、乡级技术管理制度完善。
(四)申报主体应具备良好的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工作基础,有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申报管理经验的人员。
第六条 基地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申报书。
(二)基地位置图和生产单元分布图。应清晰反映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内基地的具体位置及生产单元分布情况,生产单元须统一编号。
(三)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应包括建设内容、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内容。
(四)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应包括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生产管理、技术服务、投入品管理、追溯管理、专项培训、监督管理等内容。
(五)地理标志证书及授权生产主体使用标志证明。
(六)有效期内的绿色食品证书及一年内基地环境检测报告。
(七)经费保障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基地申报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报送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至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基地列入建设期,建设期一年。
二、基地建设
第八条 基地建设单位应掌握基地建设总体情况,保障基地建设所需政策、人员和资金落实到位,日常管理、技术指导、组织协调等工作运转良好。
第九条 基地建设期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推广一套绿色生产模式。按照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绿色食品标准,制定具体生产操作规程,推广减肥减药、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绿色生产技术,鼓励应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编制简明易懂的生产模式图、操作明白纸和风险防控手册,推动规程进企入户、上墙上网、落地生根。
(二)打造一套质量管控体系。建立生产经营主体名录和信用档案,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生产日志,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构建产品特征品质指标体系,开展品质评价,推动分等分级,规范包装标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或使用智慧生产、监管、服务等信息化平台,推动产品特色化、身份标识化和全程数字化。
(三)搭建一套精品品牌矩阵。做优地理标志产品品质特性,讲好地理标志“老故事”,突出绿色食品标准优势,打造绿色发展“新篇章”,促进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叠加赋能。绿色食品认证主体达到基地内地理标志授权用标主体数量的70%以上,绿色食品生产规模达到基地规模60%以上,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用标率达100%。
(四)建立一套联农带农机制。开展专业化、全程化生产技术服务,引导农户通过土地流转、入股或提供劳务等形式加入基地建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培育全产业链主导企业,促进产业、技术、品牌、服务深度融合,提升基地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五)培养一支专业技术队伍。建立内检员队伍,保证每个生产主体至少有一个熟练掌握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的人员。依托现有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培养一支真正理解地理标志理念、掌握绿色食品标准的生产技术推广队伍,能够有效指导基地内生产主体开展符合地理标志和绿色食品要求的生产活动,保障基地建设质量,支撑基地可持续发展。
三、基地认定
第十条 建设期满的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基地建设方案内容,实现建设期目标。
(二)产品品质指标经检测符合相关质量控制技术标准,基地建设期无新增污染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合格。
(三)建设期内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 基地认定程序: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建设期满前1个月内,提交建设目标落实情况及相关资料至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将检查合格的基地报送至省农业农村厅。
省农业农村厅复核无误后,正式认定为“安徽省地标性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地理标志名称)”,有效期5年;复核未通过的基地取消建设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建设申请。
第十二条 基地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可以提出续报申请,续报程序参照申报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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