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修正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解读,以下将为大家带来关于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条件流程和补助等内容,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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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合肥市应用基础研究, 推动高质 量科技成果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和《合肥市科技创新条例》, 设立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以 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管理, 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 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主要面向合肥市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围绕合肥市科技、 产业发展需求,支持在重点领域和方向开展任务导向型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三条 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市财政拨款,鼓励自然 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向基金捐资。基金由合肥市科学技术 局(以下简称“ 市科技局” )进行管理和组织实施,并按规定 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合肥市财政局依法对基金的预 算、财务管理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开展第三方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建立以企业为主的出题机制,同时充 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等创新主体的出题作用。
鼓励企业围绕所属产业链存在的关键技术短板等,提出 需要攻关的基金项目指南建议。企业提出的项目指南建议应 是自身不具备攻克能力,需要依托其他单位开展攻关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产学研合作联合攻关。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围绕合肥市重 点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提出需要攻关的基金项目指南建议,项目指南建议应有意向合作企业支持成果转化。
鼓励医疗机构围绕人民生命健康需求方向,围绕重大疾 病、危重症、急重症、地方病、职业病、多学科交叉领域的 临床诊疗技术研究, 以及新型高端医疗装备、新材料在临床诊治上的应用探索等,提出需要攻关的基金项目指南建议。
第五条 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基金项目指南建议征集通 知, 组织对征集的指南建议进行遴选, 重点支持纳入合肥市 可转化科技成果库且有单位资助研究的项目指南建议, 经局 长办公会确认后,发布申报指南及通知, 明确相关申报要求 等内容。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 通过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基金项目实行定期集中受理方式, 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高新科技企业技术骨干申请人可放宽至硕士学位;
(二)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信用, 有承担应用基础研究的经历, 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
(三) 同一年度每位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报 1 项本基金项目。
第七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一般为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肥市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医疗机构、高新技术企业;
(二) 有专门的科研、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以及必要的资产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 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
第八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本单位科研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项目依托单位将 申报项目报送至所在县区科技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再由县区科技部门统一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推荐的申报项目进行复核并组织 评审,按程序进行审定和公示, 列入基金项目立项。 有单位 资助研究的项目,出资单位应将出资经费转入项目负责人所 在的依托单位, 不能转账的不予立项, 空缺名额按照集体决策顺序依次递补。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基金项目立项后, 由市科技局,县区科技部门, 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 项目任务书》, 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的依据。
合肥市自然科学基金申报补助资助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采取前资助的方式,预期成果有产 品的项目资助 20 万元,预期成果仅有专利的项目资助 10 万 元。资助经费于项目任务书签订后一次性核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依托单位。基金项目实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 责任和义务, 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 及时 报送研究进展和研究成果,按要求参加市科技局组织的路演活动。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做好本单位基金项目 的监督、管理和保障工作,鼓励依托单位对项目给予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需作出重大调整的,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县区科技部门复核后, 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为两年。基金项目执 行期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工 作总结和研究成果报告,经县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 项目负责人应在原执行期到期 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 经市科技局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 延长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至合肥市域新单 位, 需在新单位继续开展项目研究, 且能实现合同书原定内 容和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调出、调入单 位同意, 报县区科技部门审核, 市科技局批准后继续实施。 如项目负责人因调动、个人健康等特殊原因, 无法继续开展 研究的,依托单位应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市、区) 目 终止的建议,报县区科技部门审核, 市科技局批准后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终止项目。终止的项目,收回结余市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验收以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和 考核指标为依据,由市科技局统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 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验收意见一般分为“ 通过验收” 、 “ 结题” 和“ 不通过验收”。有单位资助研究的项目验收时,应征求出资单位意见。
(一)项目基本完成合同书任务,取得研究成果,经费 使用合理的项目,可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
留归依托单位项目团队使用;
(二) 由于技术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未取得预期研究成 果, 其他方面未出现较大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三) 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研究内容、过程、进度与合同书约定存在较大偏差且未得到批准, 验收材料存在较大问
题, 资金使用存在严重不合理等问题的, 不予通过验收,限 期整改并重新验收。若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的,追回项目资助资金, 项目负责人 3 年内不得申请本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 基金项目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导向。市科技 局负责对接项目依托单位,及时跟踪了解基金项目研究进展 情况、基金项目科技成果登记情况, 组织开展基金项目成果 路演活动, 对有意愿转化的基金项目成果进行概念验证, 在 技术水平、转化可行性、企业孵化、投融资等方面提供服务,积极推动项目成果在肥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 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标注“合肥市自然科 学基金资助项目”(英文:Supported by Hefei Municip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和项目编号。项目研究成果管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基金项目 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抄袭剽 窃、违背科技伦理、违反本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 定的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 采取批评、 通报、中止或撤销资助项目、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并按照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24 年 2 月 6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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