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认定不超过30户!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奖励补贴政策

钱洁 / 2024-01-05 15: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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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补贴政策:

 1、制造强省建设资金重点支持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优先支持其争取省及国家相关政策。

 2、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根据综合评价情况,择优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具体以当年政策为准)。 

3、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对挂牌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二、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讲话精神,推进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倍增行动方案》(皖政办〔2022〕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皖经信中小企函〔2022〕140号),着力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树立标杆,特制定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共性指标(必须同时具备):

1、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以上。

2、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年实缴税金及社保缴纳额之和15万元(含)以上。

    3、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3%。

4、企业连续两年所得税不得为零,上年度社保缴纳额不得为零。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的企业所得税为零、因享受社保减、免、缓、退等政策导致的社保缴纳额为零的企业除外。

5、申报企业须为最新公布的铜陵市中小企业成长培育库入库企业。

(二)专项指标(至少具备一条)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备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其产品和服务在产业链某个环节中处于优势地位,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优质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2、精细化。企业经营管理精细高效,在经营管理中建立了精细高效的制度、流程和体系,实现了生产精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形成核心竞争力,其产品或者服务品质精良。

3、特色化。企业针对特定市场或者特定消费群体,利用特色资源、传统技艺、地域文化或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殊原料进行研制生产或者提供独具特色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特点,有较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4、创新能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注重研发机构和研发团队的建设,加强对研发经费的投入,不断提升企业的研发水平,创新能力成效显着。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报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提供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填报《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向市经信局推荐。

(二)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各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打分(评分办法见附件2),并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形成初审意见,报经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拟认定意见并公示。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经信局予以认定为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六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申报和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采用集中受理、集中认定。依据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分办法,本着竞争择优原则,每年认定不超过30户。

第七条  经认定新入选的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给予下列支持。

(一)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原则上在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遴选产生。

(三)在申报国家和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方面优先支持。

(四)优先推荐有融资需求的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金融机构支持,积极鼓励金融、担保等机构提供优惠服务。

(五)市经信局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强对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

第八条  对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定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将进行复核认定。对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铜陵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且四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认定;对四年后重新获得“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认定的,不再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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