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 申报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利川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和保护工 作,规范传承基地(传习所)管理,推动非遗传习、传播载体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 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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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传习所)是 指在利川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传习、交流、展示(展演)、培训、 研究等活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 宣传,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传播、传承和弘扬的场所和空间。
第二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分为研究、传承、生产性保护 和传播四大类,包括专题馆、传习所、展示基地、展演基地、生
产性保护基地、研究基地等形态。
第三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内的非遗项目是在利川市行政 区域内,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并已列入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第五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的主体应是对于非物质文化遗 产项目有一定的保护能力,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的申报、评审与管理工作由项 目所在区域的非遗保护中心负责。同时做好资料搜集、保存、归
档工作。
第七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的认定应坚持公开、公平、 公
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认定程序。
第八条 面积小于100平方米或者项目传承人(含学徒)少 于3人的,命名为传习所。面积大于等于100平方米且项目传
承人(含学徒)达到3人(含3人)以上的,命名为传承基地。
第九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
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具备相应的传承活动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50 平方 米。场所应通过实物、图片、音像等多种表现形式,全面展示该 项目的历史渊源、技艺流程、相关工具(道具)、传承谱系、成
品(成果)等多方面的信息。
(三)在相应项目传承领域具有社会代表性与影响力。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挂牌名称统一为项目级别+项
目名称(以公布的最高级别的名称为准)+传承基地(传习所)。
第十一条 认定单位做好传承基地(传习所)的建档工作, 更新相关信息,档案内容包括传承基地(传习所)主要负责人 基本信息、人员名单、传承基地(传习所)基本信息、 开展活
动、保护管理、获得成果情况等。
第十二条 各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非遗保护中心支持传承
基地(传习所)开展保护传承活动:
(一)指导、支持传承基地(传习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
产研究、展示、展演、培训、交流等活动。
(二)支持传承基地(传习所)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
(三)支持传承基地(传习所)开展生产性保护活动。
(四)为传承基地(传习所)提供非遗保护方面的业务培
训。
第十三条 传承基地(传习所)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一)完整传授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技艺要领等,培
养传承人。
(二)主动开展传承活动,参与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 织开展的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传播、研讨、 交流
等活动。
(三)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实物。
(四)配合文旅部门组织的相关检查与考核工作。
(五)宣传非遗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将《中华人民共和 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各 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 定与管理办法》等制度及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
生态保护实验区区域图上墙。
第十四条 认定单位每年定期对传承基地(传习所)义务履
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报本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认定单位核实后,取消传
承基地(传习所)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传承基地(传习所),
累计两次考核评估不合格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利用传承
基地(传习所)开展非法活动,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配合文旅主管部门及非遗保护中心工作的;
(四)无大局意识,只注重个人利益得失的。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资助传承基地(传习
所)进行传承、展示、展演等活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利川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