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标准须知!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申报条件及材料、流程须知

吴亚斌 / 2023-12-20 1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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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成都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申报条件及材料、流程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如果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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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规范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参照《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成立,成员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民主管理好、带农增收明显、示范带动显著,并按照本办法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评定一次。

  第四条  国家级示范社、省级示范社申报,在市级示范社中优先推荐。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已在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并已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且正常经营2年以上。

  2.有成员大会民主讨论通过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定的章程。

  3.有固定办公场所,规范悬挂合作社标识标牌。

  4.在银行设立有基本结算账户。

  5.纳入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名录库管理。

  (二)组织机构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成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3.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

  (三)内控制度完善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社务公开、利益分配等规章制度健全完善。

  2.由农业职业经理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

  (四)财务管理规范

  1.相对固定的财会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2.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已实现会计电算化,独立建账,核算规范,管理严格,档案完整,财务信息按程序实行公开。

  3.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公益金提取比例、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记录准确清晰。

  4.财政扶持资金形成的资产,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落实,并按入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

  5.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供成员查阅,经审核公示后报告成员大会。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

  (五)盈余分配合理

  1.年终盈余分配符合《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

  2.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3.可分配盈余转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的,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形成签字盖章的会议纪要,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六)经营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含,下同),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8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

  4.资产大于负债,近两年无亏损。

  (七)服务成效明显

  1.入社成员数不少于50人,其中服务类合作社入社成员数不少于30人。联合社成员必须全部为农民合作社,且成员数量不低于5个。

  2.成员所需农业生产投入品统一采供率达到80%以上,农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普及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作用明显,产品销售渠道比较稳定畅通。

  3.通过合同订单、技术培训、支付租金、聘请用工等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小农户对接市场,辐射带动小农户200人以上。

  4.成员收入高于本区(市)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5%以上。

  (八)产品(服务)质量优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国家、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管理平台,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实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3.实行品牌化经营,有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或自主打造、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

  (九)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农民合作社及其法人代表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5.税务登记信息正常,纳税信用等级不能为D级。

  第六条  合作社符合以下标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市级示范社:

  (一)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产业(服务)优势突出,产品(服务)特色鲜明。

  (二)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及特色镇(街区)、川西林盘、田园综合体建设,开展采摘、农事教育、休闲康养等新产业新业态。

  (三)由集体经济组织领办。

  (四)获得市级(含)以上相关荣誉。

  第三章    

  第七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一)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二)农民合作社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

  (三)农民合作社县级示范社命名文件;

  (四)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成员花名册或成员账户记录、三会记录;

  (五)办公经营场所、悬挂标识标牌、各类制度上墙证明;

  (六)录入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名录库和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截图;

  (七)农业职业经理人证书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聘用合同;

  (八)农民合作社近两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九)开展培训、咨询、服务、用工、交易等带动小农户200人以上证明材料;

  (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注册商标以及进入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平台、合格证开具能力的证明;

  (十一)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耕地、无偷税漏税、无拖欠土地流转费用及雇工薪酬的承诺书;

  (十二)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网站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报告。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合作社对照市级示范社标准,根据产业类别,自愿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推荐

  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文旅、林草、供销等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市级评定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级文旅、林草、供销等业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市级发改、财政、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提出市级示范社名单。市农业农村局对名单内合作社组织实地抽查。

  (四)公开公示

  市农业农村局对经市级评审提出的市级示范社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审定命名

  市级示范社名单经公示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审定,并发文公布命名。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2年接受一次监测,新评定市级示范社2年内不纳入监测范围。监测程序参照市级示范社评定程序执行,经监测不符合市级示范社条件的,取消市级示范称号。

  市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出具相关材料报所在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区(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市级示范社称号,且在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连续两年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

  (二)在申报和评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三)拒绝配合监测或不按规定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各级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

  (五)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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