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编整理了滁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奖励补贴细则和申报流程的相关内容,滁州市琅琊区、南谯区、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凤阳县、定远县的朋友们一定不要错过了,看完您如果有不明白或是想要代理的,可以直接致电小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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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滁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滁市监发〔2021〕70号)文件精神,提高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透明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主要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商标、专利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所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三条 实施细则资金来源于滁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资金实行预算控制,其使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对本市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其中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
2.对本市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项目的,通过验收的,每个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二)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3.对获得“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组织团队,分别一次性资助2万元、1万元、1万元。
4.对我市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通过PCT途径申请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所缴纳费用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 1万元(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的企业,每件一次性资助1万元(不超过2件注册证)。
(三)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5.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5万元。
6.对我市围绕十大新兴产业、八大产业链等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导航的单位,报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确认,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8万元。
7.开展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程,对重点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资助,每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8.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方式质押融资每笔达300 万元以上的,每笔分别给予出质人、质权人一次性资助0.5万元。
9.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10.对新获得国家认定的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2万元。
11.对我市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报市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确认后,每笔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12.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专员为所在单位获得年度授权5件以上发明专利的,奖励2000元、获得年度授权10件以上发明专利的,奖励4000元、获得年度授权15件以上发明专利的,奖励6000元。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专员年度开展5笔以上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奖励2000元。
(五)增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13.对在我市新增的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并在我市正常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一年以上且代理发明申请获得授权1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分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2万元。
14.对在我市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达50件、100件、200件、300件及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不单独统计),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15.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经省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每家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五条 符合实施细则支持的对象,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同一对象、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申报。
第六条 县区(开发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每年知识产权保护资助奖励申请的组织申报、初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职能科室负责资助奖励申请的受理、复审,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经市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拨付。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保护资助奖励不支持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一)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假冒商标、专利被司法部
门或行政部门确认的。
(二)有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以及违规挂证、非正常代理等不规范行为的。
(三)有其他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的。
第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资助,按照《滁州市服务业锻长补短行动计划(2022—2025年)》(滁发〔2022〕13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支持年度内发生的知识产权工作项目。原《滁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滁市监发〔2022〕60号)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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