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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金寨县特种设备处罚违法使用及处罚依据
一、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罚款跟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性质不同: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而罚金则属于刑事处罚;
2、执法机关不同:罚款一般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而罚金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3、适用对象不同:罚款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而罚金则适用于违反刑事法律的犯罪分子;
4、 法律依据不同:人民法院判处罚金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如下: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三、特种设备未定期检验怎么处罚呢?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相关法律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四、特种设备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五)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六)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五、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处罚是什么?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元,同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的30%到60%的罚款。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特种设备过期未检,将如何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种设备过期未检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怎么处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既包括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也包括未经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特种设备,属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八、非法安装特种设备怎么处罚?
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元,同时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的30%到60%的罚款。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其中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六安金寨县特种设备处罚怎么快速修复?
01建立完善“互联网+监管”工作机制
以电子监管档案、信用承诺为重点,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引导市场主体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切实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
02建立信用修复负面清单
把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以及因商业贿赂、合同欺诈、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列入信用修复否决清单,不予以信用修复。
03建立“互联网+信用”工作机制
通过“信用协同监管平台”定期与企业不良信息发布机关对接,对已纠正失信行为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再评价,并提出信用修复意见。
04建立主动修复机制
对积极改正失信行为、做出信用承诺等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市场主体,直接在信用监管平台中对信用信息予以修复。简化了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复核、决定”等复杂流程,做到“让信息多跑路,企业不跑腿”。
如果企业信用出现负面记录,那么该信息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声誉、信任度和商业合作,导致融资困难、供应链风险和法律诉讼等问题的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和发展。
企业如果不按照行政规范进行妥善经营,将会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这些处罚记录会被纳入企业信息的档案中,并在一些网站,如天眼查和企查查等平台上公开显示。而当其他企业选择商业合作伙伴时,它们通常会首先查看公司的信誉度。因此,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行政规范,以避免受到处罚并保持良好的信誉度,从而更好地开展业务合作并促进企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