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条件要求、内容原则

谢小明 / 2023-11-09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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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求

  1.基础条件。项目申办单位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按照“谁申报、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及获准可以申办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其他机构,可以申报(或备案)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符合条件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可申报四川省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最近一个周期校验结论为暂缓校验或被撤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最近一个周期年检不合格或被注销法人身份,或单位名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申报或备案2024年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单位申报,且只能选择以新申报项目或备案项目的形式申请,不得重复申报。多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由第一申报单位负责申报。严禁冒用其他单位名称或名义进行申报,也不得为其他单位申报项目。项目获批后要接受项目唯一/第一申办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管,并由项目第一申办单位负责项目经费收支。

  2.学术条件。申报单位应在所申报项目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四川省层面学术影响力,或在四川省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活动号召力和社会声誉。

  3.项目筹备。申办单位应具备保证培训质量与持续改进的机制,为项目执行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以及经费方面的保障。申办单位要在充分调查了解项目目标学员培训需求基础上,统筹考虑项目目标、内容安排及学习效果,自主制定切实可行的项目计划及内容安排,合理安排课程等,保障项目按照计划高质量举办,并根据评估结果改进项目后续设计与执行。

  4.项目举办。在项目举办过程中,项目申办单位要在发布的通知、培训材料等醒目位置标注“XX市(州)四川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以便于学员查询及属地化监管。举办单位要合理安排培训日程,加强学风建设,严肃培训纪律,强化考勤管理,严格请销假制度,引导学员端正学习态度,按照培训日程认真完成培训任务。申办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负责人、授课内容等项目相关信息。已立项的继教项目如存在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变更等特殊情况,申办单位可安排同等或以上条件的同学科专业人员担任新的项目负责人,按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授课教师、内容和课程总学时等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调整的,应经过申办单位继教负责人同意,变动范围应控制在30%以内,且新更换的授课教师职称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授课教师,所授学分按照实际课程学时相应核减,授课天数不得变更。举办项目时应派专人跟班管理,不得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举办,对确需有承办、协办单位等情况,申办单位要加强对项目举办的全过程管理。举办项目应按规定时间在“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网”(http://202.61.90.26/)中做好项目举办前信息报备、举办后执行情况填报等相关内容。做好项目流程管理与服务,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材料中所填写的项目目标、授课内容、授课教师组成等要求实施项目,保障项目依规、守法、有序举办,确保培训质量。

  已立项的继教项目负责人因不可抗力变更及面授项目因特殊情况改变举办形式系统操作流程:举办单位申请——市州继教办审批——省继教办审批(其中中央在川单位、省属医疗机构、省级社会组织的继教项目,按照申办单位申请——省继教办审批进行)。负责人变更和举办形式改变只能在立项后,计划上报前进行申请。

  实际举办中,系统无法正常修改的信息,但举办单位需要修改,多为未按照规定流程操作举办,属于违规操作。属于市(州)继教办管理的单位,有特殊原因申请修改数据的,统一由市(州)继教办审批盖章,上报至省继教办审批。属于中央在川单位、省属医疗机构、省级社会组织的,申请修改数据的,须盖单位公章(非部门公章),报至省继教办审批。

  在项目举办前未按规定时间填报系统“计划上报”并提交至省继教办或未经省继教办“计划上报”审批同意但实施举办继教项目,均属于违规举办继教项目。

  5.强化效果评估。申办单位要加强对学员学习效果的评估,以学员为中心进行项目的设计与实施,并作为单位项目申报和备案的重要依据。

  6.规范项目过程管理。每项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可申请6期(次),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过申报时所填期(次)。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四川省内。要注意树立正确的意识形态,不得出现意识形态相关问题。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到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举办项目,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旅游观光。

  7.按照《关于开展四川省论坛活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川文旅发〔2023〕32号)要求,论坛活动不得随意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高峰论坛”“峰会”等字样。

  8.资料存档。项目申办单位要妥善保留项目筹备、执行过程中的通知、日程、教材(教师因版权、保密等原因不予提供的,请予以文字记录)、教师及学员通讯录、项目评估原始记录、评估结果及学员考核记录等有关文档,存档时间应不少于3年。

  9.扩大备案项目范围。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优质继续医学教育资源发挥更大作用。按要求通过“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行政管理平台”填报执行情况、在所填报的执行情况均已完成的项目基础上,根据需求,由原备案1次调整为可连续备案2次,即:2022年获批的新申报项目,并已列为2023年备案且已举办的,可继续申请作为2024年的备案项目;2023年新申报立项且已举办的项目,可作为2024年的备案项目。

  10.强化监管与责任落实。各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对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评估指标(2021年版)》,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评估,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项目申办单位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评估结果纳入年度总结中。

  11.按继续医学教育有关规定,凡弄虚作假等违规申报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批准、批评、全省通报、责令停办、取消1~3年申报资格等处罚。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单位资质

  1.四川省内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2.四川省内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院等级以正式通过评级为准);

  3.四川省省、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

  4.承担卫生与健康教育的各级各类院校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按程序申报省级项目;

  5.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须经同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获得申报资格后,参照省、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项目申报执行。

  (三)项目负责人资质

  1.基本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在四川省范围内所申办项目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是否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以人事聘用关系、社保缴纳或编制关系为准),且在项目申办单位任职,对项目学术水平和课程安排进行统筹规划和质量把关,并参与授课和项目执行。合理安排授课教师数量和构成,培训目标与效果相匹配,每位授课教师理论授课内容原则上不超过3学时(指导带教等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计入学时)。

  2.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项目相关专业的理论研究或实际工作,在同行中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并参与部分授课;

  (2)五年内(即2019.1.1-2023.12.31)在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或者通讯作者发表过相关学术论文;

  (3)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能力,能按期完成申报项目。

  3.卫生管理类人员

  (1)在同行业中具备较高影响力和学术(实践)水平;

  (2)具有一定的教学和管理能力,能按期完成申报项目。

  (四)授课教师资质

  1.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所属学科专业。

  2.授课教师应能充分把握国家卫生健康发展方向和宏观政策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项目所属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或)实践能力,具有较高的教育实践能力,能够根据项目主题内容和学员情况有针对性地准备授课主题和内容、清晰讲授,不得出现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

  3.项目负责人每年申报继教项目不得超过2项(包括国家级继教项目及国家级、省级备案项目数量),项目内容应为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且必须要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

  (五)课程(课件)安排及举办方式

  1.项目申办单位与授课教师应做好教学前的沟通工作,提出明确的课程需求,指导教师提前做好教学备课等工作。每位授课教师理论授课内容原则上不超过3学时(指导带教等情况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计入学时)。

  2.项目申办单位对授课教师所提供的教学课件及有关教学资料进行必要的形式和内容审查,确保课件要切合当前医学教育发展,符合教学要求,内容无意识形态问题。课件内容要更新及时、主题突出、结构合理、内容完整、逻辑顺畅、整体风格统一协调、参考资料来源清楚,无侵权行为。

  3.省级继教项目原则上以面授形式举办。

  二、项目内容

  2024年度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类。

  (一)公共知识培训以提高职业综合素质为目标,申报内容主要包括:卫生法律法规、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患沟通、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注重当前健康中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乡村振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二)专业知识培训以提高岗位胜任力为目标,申报内容主要包括:

  1.基础类。主要针对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为主。

  2.提高类。主要针对中级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专业理论、提高临床诊疗技能和临床研究能力为主。

  3.前沿类。主要针对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着重加强“四新”知识培训,以本专业前沿知识、理论、方法、技术为主,鼓励跨学科知识交流与融合,填补国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

  三、申报原则

  (一)按照分层分级原则申报项目。鼓励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以申报“基础类”项目为主;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学术团体以申报“提高类”和“前沿类”项目为主。

  (二)鼓励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少数民族地区的“三基”知识和全科、儿科、妇产科、精神科、老年医学、护理等急需紧缺专业项目申报,促进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和加大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三)为落实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的要求,鼓励曾获省部级和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的获奖单位和获奖人,以获奖项目为依托,积极申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鼓励申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症救治、院感控制、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传染病防控、卫生应急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项目。

  (五)无主题授课内容或无实质性专业内容的学术年会,不得作为项目申报;申报内容中与授课培训无关的工作会议部分内容,不作为项目申报内容。

  (六)坚持公益性原则。防范商业利益影响培训内容科学性,规范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收费管理,确保继续医学教育有效、有序开展。项目各项收费要符合相关部门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项目获批后要接受项目唯一/第一申办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管,由项目第一申办单位负责项目经费收支。申报与备案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过程中,各单位均不得收取评审费等任何费用。

  (七)同一继教项目(包括题目不同,项目负责人不同,但申报表内容相同继教项目)严禁多渠道申报。各项目负责人有义务保护继教项目申报表内容不外泄。省继教办若发现相同内容继教项目,将都不予立项通过。已申报国家级继教项目,不应再申报为省级继教项目;已备案继教项目,不应再新申报。

  (八)2023年已执行全部立项继教项目并完成执行情况填报的申报单位,优先2024年继教项目审批立项。

  四、填报要求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填报要求

  1.填表前须认真阅读申报表中的填表说明,申报表中各栏目需认真如实填写;

  2.填写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一致),申报单位名称由系统自动生成;(若需要修改申报单位名,属于市(州)管理的单位,各市(州)继教办收集相关材料,盖章审批后,直接与平台维护公司联系修改,并汇总盖章后资料报省继教办备案)。

  3.根据所报内容正确选择项目类别、项目类型和所在学科,其中项目类别分为公共项目和专业项目,项目类型分为基础类、提高类和前沿类,所在学科专业的详细分类与代码见申报表;

  4.每个项目举办学时不低于6小时(学时)(不包括学员报到和撤离时间),每人每天授予不超过3学分,每个项目授予不超过10分,同一项目举办期数不超过6期,每一期的内容应当一致,同一项目同一学员应只授予一期的学分。

  5.每个项目的负责人为1人,同一项目负责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不超过2项;

  6.相同内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只能在一处申报;

  7.各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计划据实填报申报表,项目获批立项后,学时、学分、天数等信息原则上不能更改。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填报要求

  1.在继续保留项目原有备案条件(即获批的新申报项目规范完成举办、按要求通过“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行政管理平台”填报执行情况、所填报的执行情况均已完成的项目)基础上,根据需求,2024年项目申办暂继续沿用可连续备案2次的方式,即:2022年获批的新申报项目,并已列为2023年备案且已举办的,可继续申请作为2024年的备案项目;2023年新申报立项且已举办的项目,可作为2024年的备案项目。

  2.如项目申报备案,除下一年度的举办起止日期、地点、拟招生人数及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申办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可变更外,其余项目信息均不得变更;备案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应变更,项目负责人确需变更的,建议该继教项目进行新申报。

  3.项目备案时题目中涉及期(届、次等)数或年份需调整时,请在备案表的备注中注明调整后的期(届、次等)数或年份数。

  五、申报程序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报所在地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待审查后统一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推荐;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和省级学术团体待单位继教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二)申报(备案)表须按规定程序要求,经项目负责人和授课教师签字(备案项目除外)、申办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委直属单位(含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在川部队医疗机构、有关省级学协会)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保存,其他单位报市(州)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存档。任何单位不需上交纸质省级继教申报书至省继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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