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企业奖励汇编!随州市惠企政策清单

钱洁 / 2023-09-27 1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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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惠企政策清单汇编内容超多,奖补的范围包含高新技术企业、名牌产品、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两化融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联合体等,广水市、曾都区、随县企业想了解自己的企业可以申报哪些奖励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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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州市中国驰名商标、湖北名牌产品申报奖励:

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湖北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随州市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规进限奖励

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进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及新进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市级按当年每新增1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标准执行,其中,对新进限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随州市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奖励:

新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得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随州市支持企业技改试点示范奖励

新获得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绿色工厂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随州市企业“两化融合”奖励

新入选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从外地迁移到我市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随州市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补贴5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补贴30万元

八、随州市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奖励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补贴2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补贴10万元

九、随州市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奖励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补贴1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星创天地补贴5万元

十、随州市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奖励

牵头组建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补贴3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补贴3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补贴30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补贴300万元

十一、随州市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奖补

省级重点实验室补贴50万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补贴50万元;省级产业创新联合体补贴50万元;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补贴50万元;省级综合性技术创新平台补贴50万元;

十二、随州市获得科学技术奖奖励

牵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30万元,二等奖奖励20万元;牵头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推广奖的企事业单位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参与获得上述科技奖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排名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十三、随州市企业上市奖励

1、对成功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奖励500万元: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省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00万元;对IPO注册成功并在境内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奖励300万元。

2、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在境内外均实现上市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境内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

4、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四、随州市发明专利奖励

1、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

2、获得PCT国际授权发明专利证书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五、随州市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

1、对两年一度评选产生的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两年一度评选产生的长江质量奖获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十六、随州市编钟质量奖

1、对获得编钟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

2、对获得编钟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七、随州市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奖励

1、对主导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主体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对主导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主导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主体一次性奖励8万元

十八、随州市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奖励

1、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市场主体别按主导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20%给予奖励。

十九、随州市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工作

1、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的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主体一次性奖励8万元

二十、随州市承担湖北省专业标准化工作

承担湖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主体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一、随州市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的主体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十二、随州市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主体一次性奖励6万元

二十三、随州市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主体一次性奖励4万元

二十四、随州市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1、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主体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5万元,三等奖奖励10万元;

二十五、随州市特别贡献、突出贡献企业和企业家奖

特别贡献企业及企业家奖:

1.年产值全市前三位;

2.年纳税额全市前三位且实现正增长;

3.年度入库税收(指税收收入和随税附征的规费)过1亿元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及其法定代表人;

4.年工业产值突破50亿元且增幅超过全市规模工业产值平均增长水平的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

每家(个)奖励标准为60万元;

突出贡献企业及企业家奖:

1.年入库税收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及其法人代表;

2.年度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增幅高于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的民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

3.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20亿元且增幅达到20%的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

1.“年度入库税收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民营企业(不含房地产)及其法人代表”每家(个)奖励40万元;

2.“年度入库税收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增幅高于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幅的民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以及年工业产值首次突破20亿元且增幅达到20%的生产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每家(个)奖励20万元。;

重复获得特别贡献、突出贡献企业及企业家奖奖励标准实行重复累计计算,以一个最高奖项为基数,每增加一个奖项,补充奖励该奖项的20%。

二十六、随州市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奖励

1、新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 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新获得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 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十七、随州市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十八、随州市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企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十九、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增值税免征

农民专业合作社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三十、随州市“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增值税免征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十一、随州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三十二、随州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三十三、随州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三十四、随州市残保金免征(1)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十五、随州市残保金免征(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十六、随州市应退税(费)返还

个人所得税、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 对全市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应退手续费、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退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退税、纳税人误申报及政策调整形成的应退税(费)推行“无申请”退税。

三十七、随州市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5%。)

三十八、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九、随州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四十、随州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二、随州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六税两费减半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减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十三、随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印花税减免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十四、随州市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借款合同印花税减免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十五、随州市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

新开办企业 首次刻制印章免费,企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共计5枚,新开办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申请刻制全部5枚印章或者部分印章。

四十六、随州市五大工程项目奖补

海外护航项目企业 给予30万元奖励;高价值培育工程 给予10万元奖励;荆楚品牌培育工程 给予5-10万元奖励;知识产权试点中小学 给予3万元奖励;

四十七、随州市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奖补

1、企业从高校院所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备案 按照不超过交易金额的4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 给予实际支付利息40%予以贴息,单个企业年度不超过20万元。

四十八、随州市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新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认证奖励

新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一次性奖励4万元;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新型经营主体 一次性奖励4万元;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新型经营主体 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十九、随州市失业保险费一般企业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暂停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五十、随州市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经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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