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企业注意!2023年荆门市所得税类优惠政策和增值税类优惠政策申报条件、程序

钱洁 / 2023-09-25 1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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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荆门市所得税类优惠政策和增值税类优惠政策分别有9条和11条,关于荆门市所得税类优惠政策和增值税类优惠政策申报条件、程序,东宝区、掇刀区、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钟祥市、京山市企业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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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荆门市所得税类优惠政策

政策条款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起

政策条款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起

政策条款三:(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四:(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五: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六: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七: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八: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申报程序(流程):个税APP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政策条款九: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程序(流程):个税APP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荆门市增值税类优惠政策(10个政策条款)

政策条款一: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二)、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四)、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五)、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请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二: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请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15号)

执行期限:2021年5月1日起

政策条款三: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请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14号)

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起

政策条款四: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14号)

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起

政策条款五: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请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2022年7月1日起

政策条款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七:(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八: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

执行期限:2022年3月1日起

政策条款九: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条款十: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申报程序(流程):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

牵头单位:税务部门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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