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战新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1年专业代理免费咨询:19855108672(微信同号)
(卧涛集团:抖音短视频运营推广、网站关键词运营推广、项目申报、工商财税,股权设计、软件开发、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专利商标版权软著、科技成果评价)
蜀山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战新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级电子商务和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等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帮助辖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新贷”业务,是蜀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面向全区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新能源、环境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通过政府资金帮助企业增信,联合金融机构开发的一种信贷产品。
第三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为“战新贷”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全区“战新贷”业务管理工作。“战新贷”业务的实施主体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照公开、择优、平等原则从金融机构中遴选,并签订“战新贷”业务相关合作协议。政策兑现资金从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等专项资金和区级财政中列支,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原则上应有稳定的营业收入,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成立一年以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关系等均在蜀山区;
(二)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原则上应包括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环境治理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战新贷”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
(一)贷款用途:只能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搭建科研平台、设备升级改造和日常生产经营等需求,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其他投资活动。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一年。企业在贷款结清后,如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且企业贷款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可再次申请贷款。
(三)贷款额度:贷款额度须经签约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流程核定,每户企业一个贷款期限内贷款不超过 1000万元,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等重点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战新贷”贷款利息补贴。签约的合作银行须按照不高于当期LPR(基础利率)对企业发放“战新贷”贷款,给予企业贷款利息50%的补贴。如贷款利率高于当期LPR,则不给予企业贷款利息补贴。
第七条
担保费补贴。鼓励政府性担保公司积极开展战新型企业担保贷款业务,采取信用反担保方式降低对区内企业的反担保要求。签约的担保公司按不高于0.5%的费率收取担保费的,给予担保公司贷款金额1%的一次性担保费补贴。
第八条
风险池资金。区财政设立“战新贷”业务风险池资金,担保公司按照1:1配套。风险池资金为损失代偿上限,区财政投入的风险池资金、担保公司投入的风险池资金与合作银行三方风险承担比例为2:6:2。超出风险池资金部分,由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按照8:2的比例分担。
第九条
代偿、追偿路径。贷款逾期时,区财政和担保公司投入的风险池资金各自依照风险承担比例给予代偿,合作银行按照约定承担比例承担相应风险,并由担保公司牵头开展不良资产处置,合作银行、区发展改革委和相关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合作各方按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后若有资金追回,追回的资金扣除相关实现债权的追索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按比例弥补各方承担的风险金额,或根据各方意愿继续投入风险池。
第十条
企业申请“战新贷”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战新贷”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在“信用中国”网站 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近一个或以上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企业持加盖区发展改革委公章的书面确认材料至签约的担保公司提出担保贷款需求。
第十二条
签约的银行、担保公司须按照业务规定,进驻企业实地进行风险评审调查,决定是否提供“战新贷”贷款及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企业在“战新贷”贷款结清后,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贷款利息补贴申请。担保公司为企业“战新贷”担保贷款实施完成后,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担保费补贴申请。区发展 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查,原则上每年兑现2次,具体受理办法、时间等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利息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战新贷”贷款贴息申请表、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二)企业贷款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相关反担保合同;
(四)贷款人出具的已按期还本付息材料;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申请担保费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战新贷”担保费补贴申请表;
(二)“战新贷”担保费明细表;
(三)“战新贷”担保材料;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六条
签约的银行、担保公司对当月发放“战新贷”贷款的企业进行汇总统计,于次月10日前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10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企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区内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失信企业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内。
第十八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应在蜀山区持续经营。如自贴息结束之日起五年内注册地址、税务登记等迁离蜀山区的,须退还所享受的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