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济南行政处罚修复案例

章孝德 / 2023-09-25 10: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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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济南市企业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失信市场主体及时修复失信、重建信用,为市场主体修复信用信息提供确定的指引,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信用建设规范化、系统化,根据《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8号令),制定本指南。

一、信用修复的概念

信用信息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向认定失信行为的单位或者归集失信信息的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提出申请,由认定单位或者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移除或终止公示失信信息的活动。

二、信用修复的适用主体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一)以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

(二)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其中涉及安全生产、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以50000元(不含)以下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不再公示(2023年9月14日起施行),其他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一年)。

(四)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起点以行政处罚作出时间为准。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示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

(五)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

四、关于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消防等特殊领域的认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依据安全生产类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消防部门在其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为消防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五、申请修复条件

提前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六、申请修复途径

(一)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在“信用中国”网站在线提交修复申请。

(二)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信息,须线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提交修复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准予修复后,行政相对人可持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在“信用中国”网站按要求提交修复申请。

(三)个体工商户信息信用修复政策参照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相关规定执行,最短公示期届满后,可在“信用中国(山东)”网站按要求提交修复申请。

(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

七、申请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办理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办人为委托代理人的,办理时应提交《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

(二)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行政处罚需提交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或者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

(三)《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八、申请修复办理流程及时限

修复申请提交后,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市级信用建设牵头部门或者地方平台网站运行单位(以下简称受理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自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及上级部门审核通过的修复申请,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终止公示。

“信用中国”网站通过预留手机号码向经办人发送“办理进度查询码”,经办人可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修复业务受理情况、审核进度和审核结果。

九、公示信息异议申诉

经办人认为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内容有误、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可按照“信用中国”网站异议申诉流程提出申诉,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七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

 

②、济南市行政处罚修复案例及行政处罚案例

1、济南市行政处罚修复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看一家名为“绿色科技”的公司。该公司因违反环保法规被处以罚款,但由于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最终成功消除了这一处罚。他们不仅支付了罚款,还投资了环保设施,确保了其生产过程符合环保标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面对行政处罚,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主动改正错误,以避免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再来看看一家名为“创新电子”的公司。该公司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处以罚款和停止生产权,但通过与权利人进行谈判,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他们承诺不再侵犯知识产权,并赔偿了权利人的损失。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面对行政处罚,企业应积极寻求和解,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最后,我们来看看一家名为“健康食品”的公司。该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处以罚款和暂停销售权,但通过公开道歉和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品信息,最终成功恢复了销售权。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面对行政处罚,企业应积极承担责任,通过改正错误和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来恢复公众的信任。

2、济南市企业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一

2021年11月23日,市中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新进员工王某正在进行磨床操作,该公司未能提供出该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执法人员随后对该公司负责人赵某某、新员工王某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判定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王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二

接群众举报,2021年11月25日,市中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经营车用环保清洁燃料,而该清洁燃料疑似为危险化学品。经案件全面调查后,判定该公司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壹拾万零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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