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全面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预[2013]200号)和《关于发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作用推动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通知》(财农改[2013]3号)等,我们对2009年制定的《陕西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县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支持县区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的资金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赠等用于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规范的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按照农民年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40元,每个劳动力年承担的劳务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折资40元),合理确定筹劳数量,严禁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逐步实现道路硬化、村庄亮化、卫生净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等目标,改善村容村貌和农民人居环境,为乡村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农家乐等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促进农村产业形态优化升级。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分级管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六条 省财政负责制定全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对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中央和省本级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市、县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中央和省财政部门规定,分配、管理和使用中省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及市本级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县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分配、管理和使用中、省、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及县级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乡镇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市县审批、省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普惠制项目实行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市级备案;特惠制项目实行乡镇申报、县级初审、市级审批,省级备案。
第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建立一事一议和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一条 中省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并根据财力状况适度增长。在运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持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美丽乡村建设试点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第十三条 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十四条 中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依据农业人口、市县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并考虑对市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对下分配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综合考虑农业人口、财力状况等因素,并充分考虑乡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
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支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十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县、乡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县、乡财政部门在下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按规定标准收缴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社会捐助等用于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资金与县级财政部门下拨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要实行专人、专账核算,专项用于议定项目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应用于奖补村的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推行县、乡报账制。普惠制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县级报账制;特惠制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
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
第二十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清算后如有正常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如因当年未安排到具体项目、项目审核验收不合格等人为原因导致非正常结余的,相应扣减次年度的财政奖补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应实行公示制度。县乡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建设内容、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综改部门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依据全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对辖区内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对下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第二十四条 省综改办、省财政厅每年将选择部分地区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市综改办、市财政局每年也要选择辖区内部分县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2月1 日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省综改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