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时间流程和申报好处、奖补条件指南

江露 / 2023-09-21 1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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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申报~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时间流程和申报好处、奖补条件指南整理如下,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需要咨询申请的可以免费咨询小编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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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时间流程

请各县、区经信部门按照《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池经技术[2020] 196号)的有关要求,会同当地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贵池区还须会同科技部门),对企业上报

的申请报告和评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出具推荐意见,并于10月13日前联合行文,将推荐报告(一式6份)及企业的申请报告(一式1份)上报我局。

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 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 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 能力,参照《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科技〔2018〕46 号),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 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 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 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 的体制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 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负责指导协调池州市企业技 术中心(以下简称市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经济和信

息化局牵头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各县、 区经信部门会同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        

第五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各县、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池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2 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 1亿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 显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 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 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  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 万元;

2.  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或者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 人;

3.  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 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50 万元。

4.与科研院所或高等学校之间有产学研合作。

(五)规模超过 10 亿元的企业,可适度降低时间标准, 但需持续经营时间超过 1 年以上、技术中心正常运行半年以 上,且年度(可跨年计算)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 于 200 万元、专职或者兼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

(六)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 业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适度降低企业规模标准,但年销 售收入需超过 5000  万元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 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 2000  万元以上。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 3 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  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  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市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 区经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明材

料。

二)各县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 税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 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 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材料一式 1 份),同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据评价指标 体系, 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推荐的企业技 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 期前 3 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步评审意见。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家产业 政策、初步评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

优确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 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对确认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九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定期组织对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县、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市企业技术中心开展运行评价,报送评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工作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市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各县区通知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县区经信部门,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经信部门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于受理截止日期前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核查评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等有关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70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70 分(不含 70 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 3 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县区经信部门,县区经信部门将市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及时对各县区经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池州海关联合发文,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市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撤销资格的市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摘牌。

第十九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经信部门2 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第十六条第(二)至(五)

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县区经信部门 3 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 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56 号令),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商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

财政局、税务局和池州海关后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池经投资〔2009〕120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和池州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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