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弋江区(高新区)知识产权创造、运
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激励的基本保障作用,加快推动高质量创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国家级强国建设试点园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 年)》,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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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政策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本政策中的当年是指需要兑现的年度。
第三条 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批准、拨付。
第四条 本政策条款与省、市级相同内容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补助奖励,标
准如下:
(一)知识产权创造
1、在省、市政策基础上,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向国外布局发明专利,当年度进入欧(EUIPO、DPMA、INPI、UKPO)、
美、日、韩的,每件给予 2 万元奖补,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 1 万元奖补,同一件 PCT 最多资助 2 个国家或地区。
2、当年入选安徽省发明专利百强榜前 10 位的,奖励 10 万
元,前 50 位的奖励 5 万元,其余奖励 2 万元。
3、当年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一次性奖励 3 万
元;当年新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有效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奖励 10 万元,有效注册集体商标的单位奖励 2 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对当年获得省商标品牌基地的申报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当年入选国家“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
4、当年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
5、对当年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
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2 万元一次性奖励。6、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资
助 20 万元、10 万元;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 5 万元、3 万元;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培育)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 万元、1 万元。7、在省、市政策基础上,对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贷款利息和评估费总额的 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 10 万元;对当年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活动的担保机构,按照质押金额的 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对在弋江区(高新区)年度知识产权贷款金额达 2000万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评估费用 50%补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
8、企事业单位对弋江区(高新区)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
产业开展专利导航项目、海外知识产权预警项目或开发产业专利数据库的,经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费用的5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企事业单位与政府合作开展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上级实际资助对合作单位进行全额补助;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和服务机构按规定创建知识产权联盟的,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9、对当年获批市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
2 万元补助;对当年获批国家、省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项目(含高校院所运营能力提升项目、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专利转化服务平台支撑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5 万元补助;企事业单位与政府合作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中心)的,按照实际成本对合作单位进行资助;企业当年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数达 20 件、10 件、5 件的分别奖励 15 万元、8 万元、3 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
10、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独占许可人主动采取专利维权措施,
行政处理程序、司法诉讼程序、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的,按照其应对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等实际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专利无效请求费、代理费等)总额的 20%给予补助,单个国内维权案件补助最高 2 万元,单个涉外维权案件补助最高 6 万元,单个专利权人或专利独占许可人补助总额最高 6 万元。
11、企业投保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权质押贷
款保证保险、专利代理人职业责任险等专利保险的(具体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备案产品目录),资助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 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5 万元。
(四)知识产权管理
12、在省、市政策基础上,企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
权管理规范标准(简称“贯标”),当年通过有效性运行核查验收的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事业单位依据标准创建国家、省级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基地(园区、指导站、联系点等),经验收通过的分别给予 3 万元、1 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或
“优秀知识产权专员”的知识产权工作者,给予每人 5000 元、2000元奖励。(需要在本单位缴纳社保满一年以上)
(五)知识产权服务
14、在省、市政策基础上,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我区企业开
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且其托管的企业达到当年专利申请不少于5 件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 2 件的标准超 10 家(含 10 家)、20 家(含 20 家)的,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奖励;对代理我区发明专利当年授权量达到 30 件以上(含 30 件)的奖励 3 万元,代理我区发明专利当年授权量达到 50 件以上(含 50 件)的奖励 5 万元。
15、鼓励企业培养一批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拥有复合型知
识的专利专业人才,对当年获得专利工程师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的,分别给予每人 2000 元、1000 元、500 元奖励。
16、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 15 万元、5 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六条 本政策涉及的知识产权补助奖励政策,有国家、省、
市批文或具体通知的,以上级批文或通知为项目申报依据,其它按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具体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七条 知识产权补助奖励不支持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一经发现,则不予补助奖励,已补助奖励的金额如数追回。
1、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2、恶意商标注册、专利非正常申请拒不撤回又不申诉的;
3、有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政策行为的。
第八条 知识产权奖励资金每年度受理一次,由弋江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相关兑现通知,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于规定期限内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
第九条 申请奖补的单位及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依法追回全额资助资金且 5 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资助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政策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
政局负责说明。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此前出
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今后根据国家和省政策导向,适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