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资金申报条件要求、支持标准

叶嘉佳 / 2023-09-06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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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方向

 

1. 境外投资。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对外投资;国际产能合作;能矿资源类投资合作;现代农业投资合作。

 

2. 对外承包工程。重点支持投建营一体化类对外承包工程;

 

设计咨询类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和具有自 主知识产权对外承包工程;新能源类对外承包工程。

 

3. 对外劳务合作。重点支持乡村振兴类对外劳务合作;推动大学生(特别是应届毕业生)就业为目的的对外劳务合作。

 

4. 推进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和中非经贸合作。重点支持湖南企业参与 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的重大项目、对非合作的重点项目、重点推进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项目以及市州开展的推进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重大经贸活动;对省政府明确推进中非经贸合作的重要举措给予支持。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1. 前期费用

 

对经申请认定的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给予前期费用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走出去''市场开拓,对联盟抱团项目给予倾斜,支持金额根据奖励系数和奖励基数计算确定(详见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认定办法 ),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2. 贷款贴息

 

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项目经营的中长期贷款 ( 1 年期及以上的贷款) 以及疫情期间企业用于境外项目的贷款给予贴息补贴。贷款可从境内银行取得,也可由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企业从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人民币贷款补贴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补贴率不越过 3%, 实际利率低于 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补贴比例不超过同期贷款实际发生费用的 50%,对联盟抱团项目核心企业的补贴比例在一般项目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可再上浮 30%(上浮后的实际补贴比例

 

不超过 50%)。农业类生产型项目及境外园区类项目投资贴息不超过 5 年,其余类型项目贴息不超过 3 年。

 

3. 重大项目、重点园区、重点活动

 

(1) 重大项目奖励。对湖南企业通过绿地投资、跨国并购实施的 5 亿元以上国家鼓励类对外直接投资项目;湖南工程企业完成营业额 10亿元以上海外总承包项目或 20 亿元以上分包项目且带动我省产品出口的,根据相关情况给予不超过 4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奖励。对经东道国政府正式批复认可、湖南企业主导建设或运营、带动湖南实体经济发展效果明显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认定为省级境外园区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商务部、财政部考核认定的境外园区,一次性再给予不超过 300 万元的奖励。

 

(3) 重点活动补贴。对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各市州开展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重大经贸活动,给予适当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活动实际发生费用(不含人员出国费用)的 50%, 单个活动支持不超过 200 万元;对市州连续举办的重点活动,补贴不超过三年,后两年的支持力度逐年递减,分别为不超过 40%和 30%。

 

4. 机制建设和智力支撑

 

(1)对企业、商协会组织开展的、向商务厅报备并经认可的“走出去”专业培训,给予适当补贴。

 

(2)对企业及相关机构开展的国别市场研究、案例分析等,对“走出去”有指导价值且通过商务厅评审认可的,给予适当奖励。

 

5. 对外劳务补贴

 

(1 )对上年度在外本省劳务人数达 60 人以上的对外劳务合作平台和上年度在外本省劳务人数达 100 人以上的劳务企业(在外时间至少半年以上),根据派出人数和服务质量给与综合评定,分别按一般劳务人员每人不高于 600 元的标准予以适应性培训补助,对外派乡村振兴脱贫对象、监测对象和高校应届毕业生再给予每人 400 元的额外补助。

 

(2)对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批准认定的外派劳务特色培训基地,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资金支持,支持年限不超过 2 年。

 

6. 突发事件处置和风险防范

 

(1)对上年度企业境外突发事件的处置费给予适当补贴。处置费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等,补贴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 号)执行,补贴比例为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 50%。

 

(2)项目保险补贴。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合作项目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 50%。

 

(3)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为境外项目工作的中方人员(含管理人员、聘用的本省劳务人员)在境内保险机构投保的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补贴,补贴比例为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保险费用的50%。

 

7. 国际服务网络建设

 

根据《湖南省商务厅关于修订印发〈加强境外湖南商(协)会建设和服务指引〉的通知》( 湘商外经〔2022〕3 号 )文件要求,对年度评议为优秀的境外湖南商(协)会,对协会会长企业和秘书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以上各项支持,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性的进行申报,当年已获得中央和省级财政费用补助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对单个企业的财政资金支持当年总额不超过 800 万元。

 

 

三、申请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在湖南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

 

( 二 )按规定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资格的批准文件或完成相关报备登记手续。

 

(三)近 3 年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商合函〔2019〕3号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商合函〔2022〕5 号 )等文件要求,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 五 )申请企业应在带动湖南本省就业、税收、进出口以及技术品牌引进等方面做出一定贡献。

 

(六)各中央在湘单位(企业)、总部在湖南的企业必须是相关业绩体现在湖南的前提下方可申请支持,且必须出具项目未申请过其他同类财政补贴的承诺,否则不予申报。

 

 

四、申请项目应具备条件

 

(一)经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 二 )应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运营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除外)。

 

(三)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 四 )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五)项目条件及金额:

 

1. 境外投资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或合作金额不低于 1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 400万兀人民币。

 

其中: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项目中方实际投资额或合作金额不低于 5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 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 5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 6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

 

3. 申请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项目,通过平台派出的在外

 

劳务人员 2022 年度原则上超过 60 人(含 60 人);平台总办公面积原则上超过 500 平方米(含 500 平方米); 平台对所辖地对外劳务进行积极管理,所有劳务纠纷均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4. 申请重点活动奖励、机制建设和智力支撑项目应提前报省商务厅同意,活动总结、培训情况或研究成果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报省商务厅。

 

(六)申请项目适用时间

 

1. 申请前期费用的项目。项目应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策划推进实施,且项目在申报前通过了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认定。

 

2.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 2022 年 1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正在执行,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间融资费用。

 

3. 申请重大项目奖励。新设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并购类项目的合同生效时间、境外农林牧渔矿业投资合作项目的合同(协议)生效时间、取得资源权证时间或租赁土地合同(协议)生效时间应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外承包工程类项目在此期间应属于正常运营状态。此类项目不与其他项目重复申报。

 

4. 申请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奖励项目。园区应是 2022 年 1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间进入建设期,且园区在申报前通过商务部和财政部考核认定或省级境外园区确认考核。

 

5. 申请重点活动补贴项目。活动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举办,实际费用在上述期间内发生并已确认费用金额。

 

6. 申请机制建设和智力支撑项目。相关培训活动应在 2022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完成,实际费用在上述期间内发生并支付;研究成果应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完成并已提供给省商务厅使用。

 

7. 申请对外劳务补贴项目。相关劳务人员应该在 2022 年 1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派出或持续在境外工作,相关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8. 申请突发事件处置费项目。突发事件在 2022 年 1 月 1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生,实际费用在上述期间内发生并支付。

 

9. 申请风险防范补贴项目。项目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年 12 月 31 日正在执行,实际费用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五、申报材料

 

(一)前期费用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

 

3.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4. 省商务厅关于认定为 湖南省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培育项目的相关文件

 

5. 项目进展情况汇报

6. 2022 年申报企业纳税情况及证明材料

 

 

(二)贷款贴息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

 

3.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5. 境外项目实施的证明文件,如:并购项目的并购协议及股权交割文件;绿地投资项目的注册文件、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购置协议及支付凭证;工程项目的商务合同、开工证明、完成营业额证明等

6.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7.项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情况及辅证材料。如近 3年企业纳税情况及纳税证明、带动出口的情况、带动湖南就业情况、引进技术及品牌的情况等

 

8. 项目融资及融资费用的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融资合同,融资费用支付凭证,申请融资补贴项目基本情况、 银行贷款费用结算情况表等

 

 

(三)重大项目奖励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

 

3. 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5.驻外经商机构意见

 

6. 境外项目实施的证明文件,如:并购项目的并购协议及股权交割文件;绿地投资项目的注册文件、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购置协议及支付凭证;工程项目的商务合同、开工证明、完成营业额证明等

 

7.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

8.项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情况及辅证材料。如申报企业近 3 年纳税情况及纳税证明、带动出口的情况、带动湖南就业情况、引进技术及品牌的情况等。

 

9. 2022 年申报企业纳税情况及证明材料

 

 

(四)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奖励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

 

3.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5. 驻外经商机构意见

 

6. 境外建设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商务部门对园区的认定文件、园区与所在国政府签订的建园协议、当地注册文件、投资到位证明、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项目支出凭证等。

 

7.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 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

 

8. 项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情况及辅证材料。如申报企业近 3 年纳税情况及纳税证明、带动出口的情况、带动湖南就业情况、引进技术及品牌的情况等。

 

 

(五)重点活动补贴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省人民政府、省商务厅关于举办活动的有关批准文件

 

3. 活动费用实际发生情况

 

4. 活动总结

 

 

( 六 )机制建设和智力支撑奖励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

 

3. 省商务厅(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处)关于同意支持开展相关工作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5. 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及成效。

 

 

(七)对外劳务补贴

1 .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

 

3. 关于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其中申请特色劳务培训基地的企业提供关于特色劳务基地的认定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5. 外派劳务人员的证明材料:提供在外劳务人员明细, 带动脱贫对象、监测对象就业及大学生海外就业情况的说明及辅证材料。劳务服务平台还需提供开展对外劳务服务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劳务企业还需提供在外劳务人员的合同、护照及出入境信息(提供电子表格)等证明材料。

 

6.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

 

7、项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情况及辅证材料。如申报企业近 3 年纳税情况及纳税证明、带动出口的情况、带动湖南就业情况、引进技术及品牌的情况等。

 

 

(八)突发事件处置费补贴

 

1 .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

 

3. 批准(核准或备案 )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5 . 驻外经商机构意见(如属于捐赠,可用外方大使馆出具

 

的捐赠证明代替 )

 

6. 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及相关费用发生明细、支付凭证、发票等。

 

7.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九)风险防范补贴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

 

3. 批准(核准或备案)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

 

4. 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

 

5.驻外经商机构意见

 

6. 境外项目实施的证明文件,如:并购项目的并购协议及股权交割文件;绿地投资项目的注册文件、资金到位证明、固定资产购置协议及支付凭证;工程项目的商务合同、开工证明、完成营业额证明等

 

7. 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完成年度财务审计的可用向税务局报税提供的年度会计报表代替)。

 

8. 项目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情况及辅证材料。如申报企业近 3 年纳税情况及纳税证明、带动出口的情况、带动湖南就业情况、引进技术及品牌的情况等。

 

9. 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保险合同(含项目情况或参保人员名单),保费支付凭证及发票等。

 

 

 

(十)国际服务网络建设

 

1. 资金申请报告。

 

2. 申报说明。

 

3. 商协会年度工作总结。

 

4. 省商务厅关于境外商协会年度评议结果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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