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各企业单位了解2023年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等问题,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参考如下,看完之后有任何问题,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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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限
01-认定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02-条件解读
1、企业须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3、“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是可以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其判断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二、知识产权
01-认定条件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02-条件解读
1、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需注意国外专利可以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或企业的技术水平获得的阶段性成果,但是不能作为符合认定条件要求的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即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必须与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一致,在企业公司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权属人的变更。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5、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I类知识产权只要在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6、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7、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三、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01-认定条件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02-条件解读
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是指对其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产品(服务)。
2、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必须属于领域范围,强调的是技术,而不是只对照产品(服务)。
4、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和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八大领域。
5、在确认技术领域时,必须向下细分至三级技术领域。
6、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1名技术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开展认定评审工作。因此,企业在确定技术领域时,务必要选择与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匹配的领域。
四、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01-认定条件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02-条件解读
1、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2、职工总数: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3、统计方法: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当年”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5、科技人员和职工总数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01-认定条件
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02-条件解读
1、“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2、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
3、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不包括企业对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某项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装置、产品、服务、工艺或知识等)。
4、专家评价是否属于研究开发活动可参考如下方法判断:
(1)行业标准判断法。若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了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等技术参数(标准),则优先按此参数(标准)来判断企业所进行项目是否为研究开发活动。
(2)专家判断法。如果企业所在行业中没有发布公认的研发活动测度标准,则通过本行业专家进行判断。获得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应当是取得被同行业专家认可的、有价值的创新成果,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进步具有推动作用。
(3)目标或结果判定法。在采用行业标准判断法和专家判断法不易判断企业是否发生了研发活动时,以本方法作为辅助。重点了解研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投入资源(预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终成果或中间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5、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6、研发费用的归集方法: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按其要求进行核算。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六、企业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
01-认定条件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02-条件解读
1、“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企业应正确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由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
3、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收入总额的确认应注意总额计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税收上确认的收入总额不能简单等同于会计收入,重点关注税会收入确认差异及调整情况。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01-认定条件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02-条件解读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八、企业未发生相关行为
01-认定条件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02-条件解读
1、“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2、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节违法行为可参照相应的《安全法》、《环保法》等法律或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3、可通过与当地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沟通确认,也可自行依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开信息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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