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奖励标准、申报条件要求、评审流程解析

叶嘉佳 / 2023-08-17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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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 引领高质量发展,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地方标准及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完善产业标准化体系,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工作奖励是指对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化管理工作中实施效益显著,具有明显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项目的奖励。

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市标准化工作奖励的申报、审定、奖励、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市标准化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是市标准化工作奖励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标准化战略推进方面的方针、政策,领导、协调、监督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的审定工作,审查、确定获奖项目名单;负责指导监督管理获奖项目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申报市奖励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二) 引导参与制(修)订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主持制(修)订省、市地方标准、产业标准体系; 主要制(修) 订团体标准研制项目;

(三)获得国家、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

(四)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 2A 以上称号;

(五)创建并获得国家、省级优秀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六)创建并获得国家、省级优秀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七)其他获得国家、省级考核优秀等次的标准化项目。

第六条 申报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

(二)项目承担者的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标准化工作完成的确认文件和证书;

(四)项目实施后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及相关资料;

(五)其它相关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 市标准化工作奖励评审程序: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务于当年12月31日前,填写《渭南市标准化项目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标准化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标推办”)。每年申报一次,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

(二)复核。市标推办对申报项目提交的确认文件和证书、项目实施后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复核。

(三)审定公示。市标准化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听取复核工作报告,确定拟获奖项目候选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10天。市标准化战略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充分吸纳公众意见后,提出获奖项目推荐名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四)批准公告。经市政府批准发布的获奖项目,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标准化工作奖励标准:

(一)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20万元、 15 万元、 10万元。

(二) 对国际标准化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主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 20万元;

经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的主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行业标准主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 10万元;

经批准发布的陕西省地方标准、产业标准体系的主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 4万元—5万元; 经批准发布的渭南市地方标准、产业标准体系的主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 3万元—4万元;

国家级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组织编制并按一定程序要求发布的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 6万元;省级团体标准的主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 5万元;市级团体标准的主持起草者一次性奖励 4万元。

(三) 对获得国家、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项目,一次性奖励 3万元。

(四) 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 3A级(含)以上项目的,一次性奖励 5万元—10万元; 对获得2A级的, 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五) 对创建并通过考核验收获得优秀农业农村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示范作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明显的, 国家级、 省级一次性分别奖励项目10万元、 5万元。

(六) 对创建并通过考核验收获得优秀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国家级、 省级一次性分别奖励项目10万元、 5万元。

(七)其他获得国家、省级考核优秀等次的标准化项目, 一次性分别奖励项目 10万元、5万元。

第九条 市标准化工作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标准项目研制、宣传、培训等和在标准化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获奖项目单位应当在资金拨付后次年12月31日前,向市标推办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含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第十条 市标准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应通过媒体,宣传、推广获奖项目单位的先进经验、成果和方法,免费向社会公开标准文本; 获奖项目单位应当向社会宣贯和推广先进经验、方法。

第十一条 参与市标准化工作奖励项目审定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应保守申报项目单位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渭南市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渭政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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