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度达州市科技创新奖提名推荐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和奖励支持办法须知!

吴亚斌 / 2023-04-27 17: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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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2 年度达州市科技创新奖提名推荐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和奖励支持办法等内容,详情如下,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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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奖项设置

  2022 年度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分为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科技创新成果奖。

  二、提名方式和要求

  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提名方式为单位提名。

  (一)单位提名

  提名单位包括:市级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达州东部经开区管委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达部队及预备役师(团); 中央、四川省驻达单位; 经市科学技术 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

  1. 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

  各提名单位提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1 人,注重提名在一线工作, 鼓励推荐有 01 原始创新成果, 对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 省内外公认的重大成就,或对达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2. 科技创新成果奖

  各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提名本地区、本部门优秀项目。注重提名实施技术开发和应用推广,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显著的科技成果。

  (二)提名人选(项目)的基本条件

  提名人选(项目)必须符合《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中的要求,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被提名为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人选, 提名年度应在达工作且连续在达工作时间应不少于 5 年。

  2.提名科技创新成果奖,应当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3. 提名项目所列论文、专著知识产权应归国内单位所有。 论文论著署名第一单位(标号为 1 的单位)为国外单位的,不得作为市科技创新奖所有奖种评审的代表性论文专著。

  4. 提名项目来源为国、省、市各级科技计划、基金支持的,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5. 提名项目所含技术内容(包括发现点、发明点、创新点 及其专利和论文等支撑材料)应未在以往各级科技奖励获奖项目中使用过。

  6. 提名项目完成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 第一完成单位须是达州市内注册的单位。

  7.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 不得作为市科技创新奖的候选人。

  8. 提名项目曾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市科技创新成果奖的科技创新成果(项目)不再提名为市科技创新成果奖。

  9. 涉及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准入) 的项目,必须完成审批手续, 审批时间需满2年, 并提交相应的批准证明材料(如: 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基因工程和技术产品、标准等批准证明) 。

  (三)提名公示

  按照《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各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提名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优秀项目。提名的项目应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 范围内进行公示, 并责成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 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

  三、提名材料和报送要求

  (一)提名书填写要求

  1. 提名书(含主件和附件)是达州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的主 要依据,请按照附件 3 和附件 4 中的填写要求,客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提名材料。

  2. 杰出贡献奖申报人填写杰出贡献奖提名书(附件 3) ; 各提名项目的第一完成人根据项目所属领域选择对应领域提名书(附件 4)填写。

  3. 各提名书主件和附件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市科技创新 杰出贡献奖提名纸质材料一式 7 份,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提名纸质 材料一式 5 份。原件 1 份,其余为复印件)交提名单位。各提名 单位要严格对照提名书填写要求以及《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 法》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对提名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签署提名意见并对提名书加盖公章。

  (二)提名函报送要求

  1.提名函内容应包括提名人选(项目)数量、提名人选(项目)公示情况及结果,并附提名人选(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2) 。

  2. 提名函应以公函的方式报送。提名公函要求:各县(市、 区)应是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办公室(党政办)行文, 市级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等提名单位应是部门(单位)行文。

  3. 各提名单位将提名书、提名项目(人选) 汇总表(附件 2) 、公示情况及结果以正式公函形式(一式 2 份) 报送至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办公室, 并将汇总表电子版本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报送时间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统一报送至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对外合作科

  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 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 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 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达州市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  市科技创新奖 )。市科技创新奖包括达州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 奖和达州市科技创新成果奖。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  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其提名、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达州市人民政府设立达州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 (以下简称 市奖励委员会 )。市奖励委员会下设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市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 和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科技创新奖励活动, 并对异议进行处理。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创新奖。社会力 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技创新奖,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创新奖,应当建立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评审与授奖制度。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开展科技创新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活动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达州市科学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科研成就、重大学术成果, 并得到业内同行高度认可的;

  (二)在促进工业、农业和社会事业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授予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需在达州连续 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且提名年度在达州工作,须具有无争议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九条    市科技创新成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 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 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 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四)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的;

  (五)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 新体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生较高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授予科技创新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需在达州连续工作时间 不少于三年且提名年度在达州工作,主要完成单位需在达州注册满三年, 须具有无争议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条   市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届授予人数不 超过 2 名, 可以空缺。市科技创新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3 个等级, 原则上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 30 项。

  第三章   提名、评审、授予和监督

  第十一条   市科技创新奖实行提名制度, 由下列单位提名: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

  (二) 市级有关部门;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达部队及预备役师(团);

  (四) 中央、四川省驻达单位;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提名单位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负责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规则和评审标准由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制定。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已受理的提名人选和项目,按照市 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并提出拟授奖人选和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

  第十六条   经评审委员会初评出的拟授奖人选和项目及奖 励等级,科技创新奖励办公室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征求异议, 公示期为 15 天。

  第十七条   对征得的异议,由监督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市奖励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   经审议之后,市奖励委员会提出拟授奖人选和项目及奖励等级建议,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授奖,并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条   市科技创新奖获奖者和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其 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市科技创新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 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禁止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市科技创新奖的提名或者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市科技创新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应当充分行使监督职责,明确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组织者等各奖励活动主体应遵守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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