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管理办法!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奖补政策

钱洁 / 2023-03-31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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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何申报?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工业类中小企业。埇桥区、砀山县、萧县、灵璧县、泗县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要的条件是什么?宿州市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补贴有哪些?想申报的企业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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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补贴件奖励:

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0万元。对省、市已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省、市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区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

二、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标准和上条所述一项特征的企业,均可申报认定“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认定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除外)。

1.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的工业类中小企业。

2.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近两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10%以上。

3.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着作权或专有技术1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1%以上。

三、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  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企业〔2013〕264  号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的意见》 ( 皖政〔2018〕46 号 )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 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和《宿州市人民 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修订意见》 (宿工组〔2019〕1 号 ) 精神 ,培育一批发展速度快 、创新 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经济效益好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中指“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以下简 称专精特新企业) 是指具有“专业化、精品化、特色化 、创 新化”特征的工业类中小企业。

第三条 专精特新企业内涵及特征

( 一 ) 专业化 。企业专注核心业务 ,提高专业化生产、 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 ,  为大中小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 供零部件、元器件 、配套产品和配套服务。

( 二 ) 精品化 。企业推进精益生产 、精细管理 、精心服 务 ,推行标准引领、  品质革命、  品牌塑造 ,  拥有行业标准话 语权和品牌影响力。

( 三 ) 特色化 。企业利用特色资源 ,  弘扬传统技艺和地 域文化 ,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 ,研制生产具有 地方或中小企业特色的产品。

( 四 )创新化。企业坚持创新驱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模式创新 ,培育新的增长点 ,形 成新的竞争优势。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四条 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标准和上条所述一项特征 的企业 ,均可申报认定“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已认定 的“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除外) 。

1.  在宿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 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的工业类中小企 业。

2.   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益等方面处于省内同 行业领先水平 ,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 。最近两年销售收入平

均增长率 10%以上。

3.   企业主业突出 ,  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

4.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  拥有专利、软件着作权或 专有技术 1 项以上 ,并在生产中应用 。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 售收入的比例1%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企业不得申请“宿州市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  。

1.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 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  有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 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 失信行为的;

3. 在申请或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4.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申报材料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 ,   自愿向所  在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装订成册:

( 一 )   《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表》;

( 二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三 ) 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材料;

( 四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 (含企业

资产负债表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 其他相关说明资料) 及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 五 ) 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 六)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 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关准入证明;

( 七 )  申报企业盖章确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根据工作安排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认定申  报通知,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根据相关申报工作通知要求, 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

1、企业对照申报条件 ,   自愿向所在辖区经信部门提出 申请。

2、各县区、  园区经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 ,  对企 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并对申报企业全部予以实地核查 。审

核合格者 ,  由县区、  园区经信部门汇总 ,提出初审意见 ,  以 正式文件纸质形式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人员在对各县区、  园 区 推荐的企业现场核查 (核查比例不低于80%)  的基础上进 行初评,初评结果提请局党组会审定后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 工作 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其为“宿 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四章  服务管理及政策扶持

第八条  经认定的“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给 予下列支持。

( 一 ) 优先向省推荐认定“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二 ) 根据综合评价情况 ,按有关规定择优给予奖补。

( 三 ) 优先推荐争取省有关政策支持。

( 四 ) 优先在培训提升、产学研合作 、管理咨询、人才

培育 、市场开拓、融资等方面给予扶持 、服务。

第九条 对“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  各县区、园区经信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市级专精特新企业 的管理和服务 ,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 。对经营不善和已

不符合条件的“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向市经信局提 出 申请取消资格。

第十条  宿州市专精特新企业 ,每年须按要求报送相关 数据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 ,  应在办理相关手 续后及时由所在县区、园区经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   自发布 之日起施行 ,《宿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经 信中小企〔2018〕34 号 )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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