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励!2023年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孙玉慧 / 2023-03-08 16: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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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内容如下,武汉市的中小企业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政策咨询热线:1870983457818186061490v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武办发〔2016〕3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武政规〔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我市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相关政策措施,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融资服务体系、推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成长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划分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推动中小企业成长,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创业。

(三)改善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融资。

(四)开展中小企业培训,提升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化能力。

(五)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促进中小企业成长、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奖励、资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支持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项目

1.奖励标准。对武汉市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

2.支持条件。在武汉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范围,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工业企业。

3.工作流程。

1)市经信局发布项目通知,将统计部门提供的新进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范围的企业名单分解反馈至各区;

2)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行文报送至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对各区报送企业是否为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范围进行复核,初步确定拟奖励对象和金额,并进行公示;

4)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将资金下达至各区,由各区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至企业。

(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资金项目

1.奖励标准。对武汉市获批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市级财政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条件。在武汉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信厅认定为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企业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工作流程。

1)市经信局发布项目通知;

2)各区经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支持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行文报送至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对各区上报企业是否已获得过市级财政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情况进行复核,初步确定拟奖励对象和金额,并进行公示;

4)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将资金下达至各区,由各区负责将资金及时拨付至企业。

(三)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资金项目

1.奖励标准。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同一基地如当年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创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补助奖励资金支持,或当年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国家、省、市级示范基地奖励资金支持的,不重复支持(按最高额度支持)。

2.支持条件。国家、省级示范基地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信厅认定,在认定的下一年度给予奖励。市级示范基地的认定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20〕1号)组织实施,在认定当年给予奖励。

3.工作流程。

1)根据上年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国家示范基地名单、省经信厅公布的省级示范基地名单,市经信局公布的本年度市级示范基地名单,市经信局向市科技局进行项目查重;

2)根据查重结果初步确定拟支持项目和金额,并进行公示;

3)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赛奖励资金项目

1.奖励标准。对“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赛武汉赛区获奖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优秀奖5万元奖励。

2.支持条件。在“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大赛武汉赛区参赛,并在决赛中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企业(项目)。

3.工作流程。

1)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信厅相关通知要求组织赛事,对武汉赛区决赛获奖企业(项目)进行公示;

2)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五)企业培训服务项目

1.培训类别。

1)政府购买服务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相关机构承办,为本市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提供公益培训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和专业化能力。包括“万企育才”培训班、省外高校班、国外培训班、专精特新培训班,以及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组织的其他培训活动。

2)企业补贴类:通过学费补贴方式,鼓励本市中小企业参加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

2.支持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类:根据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培训活动承接主体,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及创业者提供公益类培训服务。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情况,采取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拨付项目资金。

2)企业补贴类: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信厅要求,组织我市企业参加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对参与培训的本市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学费补贴。

3.资金拨付。

政府购买服务类项目:

按规定采购流程确定服务承办机构,与承办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根据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项目管理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结算金额,并进行公示;

3)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将资金拨付至承办机构。

企业补贴类项目:

市经信局发布项目通知;

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拟补贴对象和金额,并进行公示;

4)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六)武汉企业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奖励资金项目

1.奖励标准。对总部在我市注册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入选当年均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围的制造业企业,当年度奖励标准提高至200万元。

2.支持条件。当年度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认定,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且总部在武汉市注册的民营企业。

3.工作流程。

1)市经信局发布项目通知;

2)企业根据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提交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向市工商联发函征求意见,初步确定拟奖励对象和金额,并进行公示;

4)按照相关程序研究审议后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七)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项目

按照《市经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20〕2号)执行。

(八)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项目

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武经信规〔2020〕3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负责预算编制、执行,制定、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复核、评审、论证等工作,拨付项目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区经信部门负责按照项目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核查、推荐上报和项目跟踪管理等工作。市、区经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区级部门要及时向市级部门反映。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资金,并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自觉接受市、区经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积极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同时,应按照市经信局要求,配合做好本单位经营情况的数据报送和运行监测等工作。

第十条 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存在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关于调整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标准的通知》(武经信规〔2018〕00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期间,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如有调整,本办法从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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