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奖励,武汉东湖高新区技术标准资金资助申报范围、条件和内容指南

梁颖 / 2023-03-02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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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 验区武汉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 措施》(武新规(2019)4号)文件精神,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 区(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将对开展标准化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进行技术标准资金资助。为规范技术标准资金使用管

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技术标准资金资助适用于在东湖高新区依法注册

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具体包括:

(一)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地方技术规范)和团体标准的企业;

(二)承担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

(三)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工作试点的企业;

(四)参加或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会议的企业;

(五)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

(六)按规定采用国际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国际标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的企业;

(七)产业创新联盟(其他社会团体)组建的标准化技术委

(八)承担国家、省级以上关于行业发展的标准化理论研究项目。

第三条 技术标准资助资金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申请标准制定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企业新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属于企业新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

(二)多家企业申请同一项技术标准资助的,由上述企业自 行协商,推选其中一家企业进行申报,原则上由标准起草单位排名靠前的一家企业进行申报;

(三)团体标准应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 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所制定的团体标准应 属于技术水平高、应用效果好且起到促进高新区重点产业领域发展的标准。

(四)申请资助的标准应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协会)、国家 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行业标准管理机构、地方标准化行政管 理部门或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化研制等功能的社会 团体正式批准发布现行有效的标准,且发布日期为资助实施当年的上一年度。

(五)申请资助的标准应是企业从实际生产经营活动需要, 实质性主导和参与标准制定,有效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产品质量升级和社会经济效益提升。

第五条  申请标准化试点资助的企业应是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行业 主管部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承 担试点工作的单位。对同时申请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的试点单位原则上按最高额度进行资助,不再重复进行资助。

第六条 申请参加或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会议资 助的企业应是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议。组织、承办重大国际 标准化活动主要是指在东湖高新区举办召开的学术、论坛、会议 等活动,包括在论坛、峰会等学术交流和产业合作活动中增设的标准化分论坛等其他活动。

第七条 申请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资助的企业应是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获奖标准项 目的承担单位。对同时申请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标准研制项目原则上按最高额度进行奖励,不再重复进行资助。

第八条 申请按规定采用国际或者国外先进标准获得国际标

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资助的企业,按每一证书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九条 申请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企业,

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二)企业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产业创新联盟(其他社会团体)组建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联盟)应是东湖高新区批准成立或备案的标准化工作机构。

第十条 申请承担国家、省级以上关于行业发展的标准化理 论研究项目资助的企业应是国家、省级以上等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或批复的行业发展标准理论研究项目。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十一条 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际标准,给予200万元/项奖励;

(二)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国家标准,给予50万元/项奖励;

(三)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行业标准,给予30万元/项奖励;

(四)对主导制定已发布的地方标准,给予10万元/项奖励。

(五)对参与标准制定企业进行资助,应按起草单位顺序排 名予以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制定的企业排名在第二名至第五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项、10 万元/项、5万元/项、3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排名在第六名(含)以后的,分别给予30万元/项、6万元/项、3万元/项、1.8万元/项奖励。

(六)对牵头制定国家级行业协会(其他社会团体)发布团 体标准的企业给予8万元/项奖励,对参与制定国家级行业协会 (其他社会团体)发布团体标准的企业排名在第二名至第五名、 第六名(含)以后的,分别给予4万元/项、2万元/项奖励;对主导制定的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区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团体发布的团体标准给予奖励5万元/项。

(七)每家单位标准制定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年。

第十二条  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

(二)对承担国家(行业)标准化专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对同时获得(一)、(二)规定额度资助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60万元一次性资助;

(四)对注册地在高新区的产业创新联盟(其他社会团体)组建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联盟)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助;

(五)因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发生调整,按照上述规定可以享受更高额度资助的,企业可以申请补差。

第十三条 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关工作会议资助的企业 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对承办国际标 准化组织相关工作会议资助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十五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按规定采用国际或者国外先进标准获得国际标准标志证书或认可证书的产品,按每一证书给予2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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