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今天将带大家了解一下武昌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奖励补贴补助政策,武昌区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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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全球或者 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 财务管理等综合职能的企业法人 ; 或者经母公司 ( 集团 ) 授权,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集团内关联企业的研发、物流、销售、核算、财 务等单一或者多项职能的企业法人。
第二条 按照“鼓励增量、发展存量”的思路,以引进、培育和壮 大一批总部企业,综合考虑企业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重 点支持武昌区工程设计、商业商务、文化旅游和先进制造、信息科技 等新兴产业总部企业发展 (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除外 )。 金融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支持政策按照区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相关 政策执行,由区地方金融工作局另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区企业和人 才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政策兑现,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配合落实扶持 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 ( 一 )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武昌区的独立法人企业,纳入本区 统计核算,依法纳税,诚信经营。 ( 二 ) 在武汉市以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 3 个 ; 或者授 权为母公司内 3 家以上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 财务、信息处理等服务职能。 ( 三 ) 符合武昌区产业发展规划,实缴注册资本 ( 指实缴注册资本中现金和有形资产部分,下同 ) 不低于 1000 万元 ( 人民币或者等值外 币,下同 )。区域总部企业,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20 亿元。 ( 四 ) 产业标准 1. 工程设计 上年度纳入武昌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且申报前 连续两个年度,每年税收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2. 商业商务 上年度纳入武昌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且申报前 连续两个年度,每年税收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 文化旅游 上年度纳入武昌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且申报前 连续两个年度,每年税收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 4. 先进制造、信息科技等新兴产业 上年度纳入武昌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且申报前连续两个年度,每年税收总额不低于 2000 万元。
第五条 符合武昌区产业发展导向的,满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武昌区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直接认定为武昌区总 部企业。 1.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无退市风险的企业, 或在与中国证监会签署监管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交易所上市的企业; 2. 大型国企、央企(集团)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者 省级以上区域总部; 3. 上年度公布的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民企 500 强、服务 业 500 强和新经济 500 强的中国总部或省级以上区域总部; 4. 已被认定为武汉市的总部企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落户奖励。在我区新设立企业(2018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 在本区设立的企业,下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 以上 ( 含 1 亿元 ) 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 1.5% 给予落户奖励,最高 不超过 2000 万元 ; 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下 ( 不含 1 亿元 ) 的,按照 实际到位资金的 1% 给予落户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 起,分 2 年每年按照 50% 的比例予以兑现。
第七条 投资奖励。现有企业(2017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在本区 设立的企业,下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 2 年内,在 本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一 3 亿元 ( 含 1 亿元、不含 3 亿元,不 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 ),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 给予奖励 ; 新增固定 资产投资达到 3 亿元 ( 含 3 亿元 ) 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5% 给 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奖励资金分 2 年每年按照 50% 比例 予以兑现。
第八条 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度起,连续 3 年按照 核算年度形成的区级财政贡献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30% 给予奖励,每 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 连续 3 年获得 300 万奖励的,额外再奖励 100 万元。
第九条 企业壮大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定为中 国民营企业 500 强、服务业 500 强和新经济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 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400 万 元奖励 ; 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荣誉表彰。区人民政府向总部企业颁发“武昌区总部企业” 证书,并兑现支持政策。
第四章 优化服务
第十一条 协调服务机制。总部企业享受我区政府绿色通道和“直 通车”服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 调机制,实行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属于市级权限内的事项, 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区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 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武昌区 常住户口管理。对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可优先 推荐申报黄鹤英才计划等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入选后可按照区有 关规定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第十三条 总部企业总投资 1 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区级重点 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
第五章 政策申请、认定、兑现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流程。企业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向区发展和改 革局提交申请,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形成 评审意见,必要时请第三方机构参与认定。报区人民政府最终审定后, 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五条 兑现流程。总部企业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申领 1 次,由 区财政局统筹保障,区企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政策兑现,各职 能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