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印发《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夏欢欢 / 2023-01-31 1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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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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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2022年12月27日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湖北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努力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推动湖北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湖北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质中小企业根据企业不同规模、成长性、创新能力、以及市场占有率等指标依次由低到高分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梯次。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原湖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称号改为“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三条 参评优质中小企业应在湖北省内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专精特新发展方向,坚持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分层分类分级指导,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五条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按照《暂行办法》要求,负责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推动相关政策落细落实,负责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培育和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向工信部积极推荐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关的评价、认定、授牌等活动。
第六条 省经信厅加强对优质中小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十四五”期间,努力在全省培育10000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4000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0家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各市州根据本区域情况加强调研摸底,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库。
第七条 按照工信部有关文件要求,(以下简称“培育平台”)为全国统一的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申报和审核平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培育平台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及对应材料。培育平台由工信部负责建设,省经信厅和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分别拥有管理人员账号和相应权限。省经信厅将按照工信部有关要求,加强服务对接和监测分析,对企业运行、发展态势、意见诉求,以及扶持政策与培育成效等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和开展精准服务。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要求,推动涉企数据互通共享,减轻企业数据填报负担。
第二章 评价和认定
第八条 优质中小企业评价和认定工作坚持政策引领、企业自愿、培育促进、公开透明的原则,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第九条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常态化申报,原则上每半年公告一次。由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参与自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抽查,对符合评价标准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10月底前报省经信厅备案。省经信厅汇总各市州报送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公告为“湖北省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由省经信厅负责组织,创新型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登录培育平台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向省经信厅推荐。省经信厅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抽查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认定为“湖北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第十一条 结合我省产业状况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中的“特色化指标”,由以下内容组成:
(一)企业税收贡献情况。(满分5分,未纳入统计部门“进规企业”不得分)
A.300万元以上(5分)
B.200-299万元(3分)
C.100(含)-199万元(1分)
(二)企业上市挂牌情况。(不包括集团公司情况)(满分5分)
A.企业已上市(5分)
B.企业上市申请已获得证监会、交易所受理、到湖北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新三板挂牌(需提供佐证材料)(3分)
C.纳入省级上市“金种子”企业(2分)
D.纳入省级上市“银种子”企业(1分)
(以上得分不重复计算)
(三)特色经营及称号。(满分5分,每满足一项加1分)
A.属于湖北老字号或驰名商标。
B.获得市州级及以上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特色称号及技术创新、品牌、专利等奖项。
C.近三年实施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
D.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湖北省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决赛名单。
E.属大中小企业融通特色载体或经省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内的企业。
第十二条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认定工作,根据工信部的通知要求,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按属地原则自愿提出申请,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对无异议的企业向省经信厅推荐。省经信厅根据评价标准,组织对各市州推荐的企业申请材料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抽查,对符合条件且无异议的企业向工信部推荐。
第三章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需实地核实)推荐报省经信厅备案,经省经信厅公告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经省经信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次到期后经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需实地核实)推荐报省经信厅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经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经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需实地核实)推荐报省经信厅审核,省经信厅对符合条件且无异议的企业报工信部审定。
第十四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
第十五条 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发生更名、合并、重组、跨省迁移、设立境外分支机构等与评价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不再符合评价或认定标准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由各市州核实后报省经信厅,省经信厅取消公告或认定;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依次由各市州、省经信厅核实后报工信部,由工信部取消其认定。对于未在3个月内报告重大变化情况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十六条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被举报企业核实,被举报企业未按要求回复或经核实确认该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要求企业进行整改,或直接取消公告或认定。
第四章培育扶持
第十八条 省经信厅针对本省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分层分类的专项扶持政策。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情况,也要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建立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加大支持和服务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
第十九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加强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运用财税、金融、技术、产业、人才、用地、用能等政策工具持续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区域情况,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工作专班,明确分管领导、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分解落实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省经信厅在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骨干架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公益性服务协同促进的服务体系,通过搭建创新成果对接、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创新创业大赛、供需对接等平台,汇聚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全周期、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通过普惠服务与精准服务相结合,着力提升服务的广度、深度、精准度和响应速度,增强企业获得感。
第二十一条省、市(州)、县(市、区)和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加强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提升公司治理、精细管理和合规管理水平,防范各类风险,推动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优质中小企业示范作用。在评价、认定和服务过程中应注重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在宣传报道、考察交流前,应征得企业同意。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标准调整的,按照工信部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已被省经信厅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已被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继续有效。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复核时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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