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总结等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9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2022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和总结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抽查工作安排
(一)抽查数量和范围
1.抽查数量:按不低于2022年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总量5%的比例随机确定本次抽查企业。
2.抽查范围:获得2022年度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包含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过去三年内曾被抽查且合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被抽查企业名单已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上公布。
(二)抽查内容
1.被抽查企业自主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有关内容;
2.各市州科技局和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评价机构”)结合实际需要提出的其他抽查内容。
(三)组织实施方法
本年度抽查工作由各评价机构按属地化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各评价机构应在2022年11月25日前完成全部抽查工作。
(四)抽查要求
1.被抽查企业于2022年11月22日前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提交上一年度《企业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7012)》或《研发费用辅助账汇总表》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2.各评价机构应于2022年11月25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对被抽查企业进行认真核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配合集中抽查、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将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程序撤销相应的企业编号。
3.对于因不配合集中抽查、不提供符合要求证明材料而被撤销编号的企业,以后年度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时,需按当年最新情况补充提交抽查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动态监测核验工作
各评价机构根据下发的2022年第二批入库企业动态监测结果核验企业名单开展核验,核验结果填表盖章后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盖章扫描件和电子表格,对不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省厅将按程序撤销入库登记编号并予以公告。如抽查名单与动态监测核验名单中企业出现重复,先进行动态结果核验,如核验合格再进行抽查;如核验不合格则撤销编号无需进行抽查。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核验工作,动态监测核验工作请于2022年11月23日前完成。
三、年度总结工作
请各评价机构认真梳理总结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围绕评价服务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工作情况及动态监测结果核验情况、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出台政策及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和做法、企业创新发展典型案例(不少于2个案例)等撰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各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将工作总结报送辖区市科技局,各市州科技局汇总后,统一形成本市州评价工作总结。具体格式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