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附件1)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第29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附件2,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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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认定工作。
1、请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写申请材料。(1)认定条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满24个月;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在符合战新目录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其它具体申报资格请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附件3)。(2)企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评价表及附表、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请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附件4),评价表及附表见附件5。
2、请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认真审核把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同时,审查申报单位的信用情况,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记录的单位不得申报。
3、请各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国家发改委通知》附件1),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择优推荐符合领域要求、基本条件符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初评得分高于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报送方式
请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于9月14日(星期三)下午下班前,将上报文(1份)、企业申报材料(各3份)纸质版报送至市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处(B座2510室),电子版同步发送。县(市)区发改委、开发区经贸局请将《国家发改委通知》附件4中表1、表2、表3作为上报文附件。
三、其他事项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发生更名或重组的,请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称变更情况表(《国家发改委通知》附件5),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原、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扫描件,或国资部门关于重组并购的批复扫描件,或董事会关于企业重组并购的决议扫描件。9月23日前由各县区发改、经贸部门来函报送。